1月11日,《深圳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試行,造假申報、編造科技成果、從事學術論文買賣、接受“打招呼”“走關系”請托……這些失信行為都將受到嚴懲。
記者從深圳市科創委獲悉,此次出台的《辦法》共分6章35條,適用於“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和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其他科技業務中各類責任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
《辦法》中認定的科研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其中,項目申報單位、承擔單位的失信行為包括提供的材料及相關重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套取、轉移、挪用、截留、私分財政資金﹔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范等。
項目承擔人員、參與人員的失信行為包括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者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者財政資金損失﹔抄襲、剽竊、侵佔、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資金等。
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失信行為包括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業務﹔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
咨詢評審專家的失信行為包括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或者代評﹔出具不當的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意見等。以及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等。
《辦法》對這些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的懲戒對象分為機構和當事人兩大類,懲戒內容包括1至3年(含3年)或3至5年(含5年)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及其他科技業務申請,不推薦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等懲戒。特別嚴重者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咨詢評審專家則視情況嚴重程度停止其相應年限或永久取消服務資格
此外,主管部門還可以終止、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解除相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追回結余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撤銷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辦法》提出,處理對象在懲戒期內通過履行義務、積極整改,彌補損失等取得顯著成效,或者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可申請信用修復。經主管部門審定,可減少懲戒期限或者將其移出科研誠信異常名錄。(首席記者 王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