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數據“殺熟”最高可罰5000萬元

2021年06月03日08:39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在經過兩次審議后,《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6月2日起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為本月底的“三審”做准備。

  經常使用某個APP,卻發現自己下單購物或者預訂酒店機票的價格比“新手”貴。針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網絡平台利用大數據“殺熟”問題,《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給予重罰——違法所得不超過1萬元的,5萬元起罰。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

  為任性收集個人信息劃紅線 須遵循五項基本原則

  大數據,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深圳是重要的電子信息和數據產業基地,匯聚了超過300家大數據企業,基本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大數據產業鏈。但由於現階段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深圳的數字經濟發展也面臨著巨大挑戰,如個人數據保護機制、企業間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多發等。深圳率先就數據立法,不僅是城市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落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具體舉措。

  長期以來,一些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強制索要用戶授權令人深惡痛絕。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自然人對其個人數據享有人格權益,並確立了處理個人數據的五項基本原則,即合法正當、最小必要、公開透明、准確完整和確保安全原則。

  “最小必要”即是限於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圍、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處理個人數據。

  一旦注冊無法注銷 數據處理者應提供撤回同意途徑

  安裝應用程序時可以“一鍵同意”,撤回同意時卻設置各種障礙,甚至是一旦注冊無法注銷,這是立法征求意見時很多人“吐槽”的地方。為此,《條例(征求意見稿)》專門作出規定,要構建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數據處理規則,數據處理者應當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徑,不得對撤回同意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搜索過一個東西,就頻頻推送類似產品的廣告,想關都關不掉,不少用戶都有過這樣鬧心的體驗。為此,《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數據處理者可以進行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但是應當明示用戶畫像的規則和用途,並為被畫像主體提供拒絕的途徑﹔自然人有權隨時拒絕對其進行的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

  探索建立數據交易制度 大數據“殺熟”要重罰

  數據的價值在於流動,而數據交易是數據流通的基本方式。探索建立數據交易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一是明確數據交易范圍。規定可以交易的范圍為“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並從反面禁止交易“包含個人數據而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或者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二是提供數據交易配套支持,引導市場主體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數據交易,支持數據價值評估、數據交易模式創新,促進數據資源高效流通。

  此次立法還確立了數據公平競爭原則,規定市場主體不得實施侵害其他市場主體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通過數據分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違法上述規定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暫扣許可証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証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等處罰。

  應對數據侵權維權艱難 建立數據領域公益訴訟制度

  當前,由於缺乏有效的懲處手段,個人數據侵權行為在商業利益的驅使下屢禁不止。為嚴厲打擊個人數據侵權行為,《條例(征求意見稿)》加大對違規處理個人數據或者處理個人數據未採取必要安全保護措施的行為的處罰力度,違者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每處理一個自然人的個人數據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於拒絕用戶撤回授權等限制自然人行使數據權益的違法行,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現實中,數據侵權行為具有高度隱蔽性,受侵害主體往往難以察覺其數據權益被侵犯,即便察覺,由於取証難,出於時間或經濟成本的考量,也難以實現有效維權。為緩解當前數據維權艱難的現狀,《條例(征求意見稿)》建立數據領域公益訴訟制度,規定有關行業組織、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未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或者非法處理數據致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還可以對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提出監察建議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記者 李舒瑜)

(責編:劉淞菱、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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