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

2021年06月04日08:45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深圳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

  以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聯合多部門印發《關於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在深圳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應開立銀行專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被監管資金不得隨意使用。據悉,這項新規將於6月11日開始實施。

  關於開立專用賬戶,《通知》規定,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1個月的,由監管銀行對超過部分的資金進行監管,或者由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相應的銀行保函進行擔保。

  《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在本市轄區內商業銀行開立唯一專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賃企業可選擇已開立或新開立的銀行賬戶作為專戶。專戶信息應當作為企業備案材料,並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租賃平台)、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和通過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發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

  關於租賃資金監管,《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在開立專戶時,應當與監管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監管銀行按照監管協議約定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范圍、資金釋放條件及程序等對資金實施監管,並按規定及時向租賃平台推送監管資金收支等信息。市住房建設部門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或者網簽住房租賃合同的,依法暫停其房源發布。被監管資金不得隨意使用,自租賃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監管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關於規范住房租金貸款,《通知》規定,金融機構為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並將貸款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同時,禁止住房租賃企業通過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或者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禁止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此外,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監管銀行違反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規定的,《通知》還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措施,情形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竇延文)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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