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立醫院門診號源將納入統一數據平台管理

2021年06月29日08:49  來源:深圳特區報
 
原標題:《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公立醫院門診號源納入統一數據平台管理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草案)》6月28日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創新建立生前預囑制度,讓患者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可自主選擇搶救的方式,包括是否採取插管等創傷性搶救措施等,有尊嚴地離世。

  每個社區及每兩萬人口至少組建一家社康機構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於2016年頒布,是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基本法規。此次修訂,旨在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動深圳健康衛生事業進一步發展,加快實現“病有良醫”。

  《條例(修訂草案)》加強全市醫療機構統一規劃,明確市政府應當合理布局醫療機構,每個區按照每百萬服務人口至少組建一家基層醫療聯合體、每個社區及每兩萬人口至少組建一家社康機構。

  分級診療制度進一步細化,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將門診號源納入全市統一的號源信息數據平台管理,並優化向社康機構開放。同時允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在本機構內設立一體化運營管理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康機構,為居民看病就醫提供便利。

  《條例(修訂草案)》還變通上位法,適度放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定使用捐贈金或者非公立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不受配置規劃限制,實行備案管理。

  設立生前預囑制度

  很多人走到生命的“最后一公裡”時意識已經不清醒了,重大的醫療決策隻能由醫生和家屬來決定。事實上,當生命不可逆轉時,一些搶救措施只是延長了患者的死亡時間,無任何生命質量可言,還大大加重患者痛苦。

  本次立法的一大亮點是建立生前預囑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的方式立生前預囑,明確其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是否採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等。自然人立生前預囑,應當經公証或者有兩名以上直系親屬見証。

  患者立有生前預囑並提供給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患者意願與家屬意願不一致的,根據患者生前預囑內容執行。

  港澳服務提供者來深設醫療機構可直接登記

  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醫療資源的有效銜接,《條例(修訂草案)》有不少創新之舉。一是便利港澳服務提供者來深設立醫療機構,其在深圳設立醫療機構不再需要設置審批,可直接申請執業登記,並精簡申請材料。二是促進跨境醫療衛生人員來深執業,允許所有取得港澳合法行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隻要符合規定條件均可向市衛健部門申請內地醫師資格認定,取得內地的醫生資格証書。三是先行使用國際前沿藥品和醫療器械,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的醫療機構按規定申請使用臨床急需且已在港澳注冊的藥品,以及港澳公立醫療機構已採購使用、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的醫療器械。

  醫療機構醫學檢驗檢查結果共享互認

  換家醫院看病,此前的檢查就要再來一遍,這讓許多患者感到不滿。針對這個問題,《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簡化患者就醫環節,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驗檢查。對屬於互認項目且檢驗檢查質量達到要求的醫學檢驗檢查結果,應當予以互認。市政府相關部門建立醫學檢驗檢查結果共享互認機制,制定醫學檢驗檢查結果共享互認獎勵和監督辦法。

  對於社會反映強烈的“過度醫療”問題,此次立法也作出專門規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欺詐和過度醫療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格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証。醫療機構從業人員一萬元起罰,屬於醫療衛生人員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執業証書。

  建立涉醫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為加快推進醫療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打擊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建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醫療機構及市場主體共同參與的涉醫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有在醫療機構尋舋滋事等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罰款的,除急危重病患者外,本市所有醫療機構可以取消其先看病后付費,使用“互聯網+”等便民措施,限制提供特需門診、高等病房等服務。涉醫嚴重失信行為被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責的,行政機關可以限制其招錄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限制其參加政府採購等活動等。(記者 李舒瑜)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關注我們

掃碼關注我們掃碼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