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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2021年07月15日09:42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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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出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記者7月14日獲悉,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報印發了《深圳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從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建設管理、使用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確規定,以促進地下空間綜合、系統開發,集約節約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管理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辦法》,地下空間優先用於建設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災、環境保護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地下空間建設商業、工業、倉儲、物流設施以及體育、文化等項目﹔禁止地下空間建設住宅、幼兒園(托兒所)生活用房、養老生活用房等項目以及中小學普通教室。

  在規劃管理上,《管理辦法》提出,在專項規劃層面,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人民防空、軌道交通、建筑廢棄物治理、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劃定重點地區范圍,並對近岸海域的地下空間開發作出統籌安排﹔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實行重點地區地下空間詳細規劃和重點地區外規劃指引的二元模式。

  在用地管理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深度和范圍按照滿足必要的建筑功能和結構需要確定。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劃撥規定的,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商業等經營性項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挂牌方式供應。符合規劃並且滿足特定情形的,可以協議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的地下連通空間或者連接兩宗已設定產權地塊的地下連通空間,全天候向公眾開放的,可以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讓,允許配建一定比例的經營性建筑,公共通道用途部分免收地價。

  在建設管理上,《管理辦法》明確市政府可以在地下空間重點地區劃定集中開發區域,集中開發區域應當對地上地下進行整體規劃設計。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建設單位在規劃基礎上增加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情形的,可以給予容積轉移或者獎勵、地價優惠、財政獎補或者依法實施稅收減免等,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制定后報市政府批准。

  在使用管理上,《管理辦法》明確地下空間建(構)筑物和設施的所有權人為地下空間維護管理責任人。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地下空間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記者 林捷興)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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