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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2022年04月27日09:44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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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發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近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深圳排污許可名錄》),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在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組織制訂了《深圳排污許可名錄》。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証﹔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証或者排污許可証被依法吊銷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無需申領排污許可証,但是其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排污登記。

  市生態環境局相關人士介紹,本次《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充分結合深圳實際情況進行管理類別的劃分。主要包括:全面鞏固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對有工業廢水排放的企業進行加嚴管理﹔深入實施“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著重解決臭氧污染問題,狠抓揮發性有機物等前體物協同減排,對VOCs重點管控單位加嚴管理﹔同時,為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對部分工藝簡單、污染輕微的企業調整管理類別。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實際,將漁業、實驗室等深圳特色行業納入排污許可、排污登記管理,擴大了現有排污許可制管理適用對象的范圍,進一步推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推進深圳市環境管理向精細化發展。

  那麼,《深圳排污許可名錄》施行后與生態環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如何銜接?該人士表示,《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實施前,排污單位已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申領的排污許可証繼續有效。《深圳排污許可名錄》實施后,排污單位應根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知要求進行排污許可証申請、變更、延續。(記者 竇延文)

(責編:張晨牧、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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