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深圳頻道

電單車進樓入戶最高罰千元

2022年06月13日09:25 | 來源:深圳特區報
小字號

原標題:電單車進樓入戶最高罰千元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將正式施行。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共8章51條,主要針對近年來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區等區域亡人火災多發及電動車輛違規停放充電等問題作出多項創新規定。

  記者梳理發現,《實施辦法》明確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內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行為,在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禁止在公共門廳、樓梯間給電單車充電

  6月10日晚,記者走訪福田區梅林街道梅林四村4棟一樓發現,個別原本白天停放在室外的電單車,在夜間悄悄被推到一樓疏散通道處,一根電線通往室內。明亮的指示燈顯示,這輛電單車正在充電。

  這一行為在《實施辦法》正式施行后,可能面臨罰款。《實施辦法》進一步聚焦電動車消防安全並規定,在疏散通道充電的行為將被禁止。《實施辦法》規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車,或者為其充電。

  針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實施辦法》明確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採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准,設置或改造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無法設置或者改造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明確房屋出租方責任,租客可監督房東

  《實施辦法》還進一步明確房屋出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並且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屬於多產權建筑的,相關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確定或者委托統一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分隔設施。

  也就是說,租客可以對房東進行監督,可根據《實施辦法》進行追責。

  物業對消防義務“撒手不管”可能會被處罰

  樓道堆放大量雜物、滅火器破損、消防車通道被私家車佔用、電動自行車或電池進樓入戶了……向物業投訴這些問題的時候,你是不是會得到“管不了”的無奈答復?7月1日后,物業的消防義務被明確“撒手不管”的很可能會被處罰。

  《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明確,針對物業服務人在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管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管理以及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勸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明確了相應的處罰。針對屬於單位的物業服務人,違法行為最高可處5萬元罰款。

  此外,《實施辦法》還增加規定公民應當掌握必要的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識。(記者 戚金城)

(責編:陳育柱、李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