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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摔倒受傷誰擔責?

2023年10月09日08:41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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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人旅游摔倒受傷誰擔責

  老人參加郵輪之旅不慎摔傷,到底是老人不小心,還是旅行社、郵輪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起因老年人旅游受傷導致的侵權糾紛案例,提醒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輔助服務者應盡到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

  年過7旬的王女士報名參加了深圳某旅行社組織的7日郵輪之旅,共支付旅游費用3980元。隨后,該旅行社與某公司簽訂了銷售協議,委托某公司作為郵輪船票的代理銷售方,某公司又委托郵輪的實際經營者某郵輪公司提供具體旅游服務。

  在旅行即將結束的前一晚,王女士及其他團友在郵輪歡送會上與演員們互動。在登台與演員合影環節中,王女士因下台階時不慎踩空,摔倒受傷。在王女士受傷后至下郵輪期間,一直有工作人員陪同坐在輪椅上的王女士。事故發生后,王女士前往醫院治療並住院,經司法鑒定,鑒定結果為傷殘九級。王女士認為旅行社擅自委托某公司來接待,該公司又委托某郵輪公司負責承辦具體的旅游事務,超范圍經營、擅自轉團社,三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於是訴至法院,請求深圳某旅行社、某公司和某郵輪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健康權糾紛。首先,此次旅行團成員均為50歲以上老年人,本應委派合法領隊全程陪同,盡到更嚴謹的注意義務。其次,某郵輪公司在舉行活動時,未對現場觀眾的秩序維護、規范指引進行妥善安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再次,某公司作為涉案郵輪船票的代理銷售方,未參與具體的旅游相關活動,無須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最后,原告作為70歲以上的老年人,在其患有老年性腦萎縮的情況下自願參加旅行活動,應對其人身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深圳某旅行社、某郵輪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分別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對其損害后果承擔80%的責任。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原告因本案事故產生的醫療費、住院費、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57403.63元,故法院判決被告深圳某旅行社和某郵輪公司分別向原告賠償15740.36元,某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記者 張燕 通訊員 林彤 鄭裕虹)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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