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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身份不是酒駕醉駕的“護身符”

2023年11月23日08:56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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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黨員干部身份不是酒駕醉駕的“護身符”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麼辦】

  周末晚上,黨員干部老莫和朋友聚餐時喝了些酒。飯后,大家陸續離開,老莫朋友要給他叫個代駕。他卻盤算著,都已經這麼晚了,吃飯的地方也偏僻,估計一時半會代駕來不了,反正自己還算清醒,離家又不遠,而且就算碰到查酒駕自己可能也會被“通融通融”,要不自己開車回去算了?

  【“紀律君”如是說】

  近年來,在全面從嚴治黨、持續正風肅紀的高壓態勢下,黨員干部酒駕醉駕問題仍時有發生。這說明個別黨員干部不收斂、不知止,法紀意識淡薄,還存在“抓不到我”的僥幸心理和“不會抓我”的特權思想。酒駕醉駕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必然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與此同時,黨紀嚴於國法,黨員干部酒駕醉駕也必然觸碰了黨紀紅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后,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

  黨員干部理應在遵紀守法等方面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堅決抵制酒駕醉駕行為。黨員干部的身份不是“護身符”,倘若酒駕醉駕,不僅不會被“照顧”,反而會付出沉重代價。因此,老莫千萬不能心存僥幸酒后駕車,而是應當時刻心存敬畏、嚴守底線,安全文明駕駛。

  【相關案例】

  2020年4月4日,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政法委原副書記潘衛國酒后駕車逆行發生事故,致一車內4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潘衛國為逃避責任,讓其同車人閆某華“頂包”。5月13日,潘衛國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隨后,潘衛國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附帶民事賠償4名被害人家屬共計270萬余元,同車人閆某華因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延伸閱讀】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的酒駕醉駕行為,不僅觸犯法律法規,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背后常常隱藏著公務接待違規飲酒、違規接受宴請、公款吃喝等“四風”問題以及收受賄賂等腐敗問題,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帶壞社風民風。要從源頭遏制黨員干部酒駕醉駕,必須打好“組合拳”。黨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日常教育及反面典型警示,使黨員干部心存戒懼﹔紀檢監察機關要深挖嚴查酒駕醉駕背后的風腐問題,做深做實“后半篇文章”,持續釋放堅持以嚴的基調強化正風肅紀的鮮明信號。(記者 寧若鴻 通訊員 深紀宣)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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