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不查“酒駕”?無論什麼車酒后駕駛都違法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成了全社會的共識。然而,也有不少人仍存在一種錯覺,認為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也就無需受到“醉駕”法規的監管。記者5月28日獲悉,深圳交警嚴查涉酒駕駛違法犯罪,無論機動車還是電動自行車,統統都查。
記者了解到,因電動車“肉包鐵”的性質,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極易受到傷害。4月27日3時許,粟某黃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一路晃晃悠悠,行駛至沙井沙博三路時,一頭撞上了路邊停放的車輛,隨后摔倒在地。事故發生后,交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開展處置,其酒精測試結果為186mg/100ml,超過電動自行車的醉酒駕駛標准,交警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如何認定電動自行車酒駕和醉駕?和機動車同理,當血液內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時,即為酒后駕駛﹔當血液內酒精含量≧80mg/100ml時,即為醉酒駕駛。《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規定: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處罰標准為,首次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無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處500元罰款﹔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同時存在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逆行、進入機動車道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交通事故的,處1000元罰款﹔曾因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 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2000元罰款。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無論是電動二輪還是電動三輪,被鑒定為機動車的,同樣會被以危險駕駛罪進行立案入刑。今年2月的一晚,羅湖交警接報稱在東門街道附近有交通事故需到場處理。經出警民警調查,黃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經鑒定該電動車屬性為機動車,車輛類型為正三輪輕便摩托車)行駛時與機動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對黃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及依法提取其血樣檢測,經司法鑒定,黃某血樣酒精含量為170.11mg/100ml。事后,羅湖區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黃某提起公訴。
深圳交警強調,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電動車,隻要飲酒后駕駛,都是違法。交警部門將持續嚴查涉酒駕駛,提醒廣大市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堅決抵制任何形式的涉酒駕駛。(記者 解樹森)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