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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受邀登山被野豬突襲受傷 組織方承擔20%賠償責任

2025年07月21日14:28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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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受邀登山被野豬突襲受傷引糾紛

  邀請客戶登山賞景,不料登山途中遇上“野豬突襲”,客戶受驚跌倒受傷。誰該為這場意外“買單”?傷者事后將活動組織方以及公園管理中心告上法院。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糾紛案件判決結果。

  2022年4月,陳某受A公司邀請,參加其組織的深圳某森林公園登山活動。登山途中,陳某因遇野豬受驚跌倒受傷。同行的A公司員工立即聯系公園管理中心求助,因事發地車輛無法直達,中心接報后派人步行前往救援,但抵達時陳某已與同伴自行下山。陳某摔倒時沒有明顯皮外傷,隻感覺不適,下山后在附近飯店就餐,餐后仍感覺身體不適,自行前往醫院就診,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療16天。

  陳某遂將公園管理中心、A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

  公園管理中心辯稱已盡安全提示和救援義務﹔A公司則認為事故系陳某自身疏忽所致,不應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及公園管理中心、A公司在涉案事故中存在的過錯認定。

  首先,關於陳某自身過錯。陳某作為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判斷參與程度,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為。

  事故發生地點為森林公園,該自然環境中本身具有出現野生動物的風險,且園內存在多條不同類型的登山路徑,陳某在攀登前應當知曉該登山路線存在的風險,因此對事故發生所致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關於公園管理中心的過錯認定。公園管理中心已在園區入口及沿途設置了相應的安全警示牌,提醒游客注意蛇虫和野生動物出沒,其已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提示告知義務。事故發生后,公園管理中心及時派員前往事故地點,已盡到一般善良管理人之安全注意義務。

  第三,關於活動組織者A公司的過錯認定。A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盡管本次活動並非營利或收費,但該行為具有增強公司與客戶情感聯系的目的,屬於公司經營內容,應當承擔與本次登山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已查明的事實,A公司既未對活動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告知,亦未提示活動參與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預防風險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綜上,法院結合各方過錯與損失因果關系,判決A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生效。(記者 張燕)

(責編:陳育柱、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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