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支持將閑置商辦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為保租房
近日,深圳市住房建設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修訂后的《關於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支持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記者了解到,《通知》對原政策相關內容予以優化完善,在強化改建項目安全監管的基礎上,對項目改建條件、改建要求以及項目認定程序等進行了完善。
所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在保障產業發展需求的前提下,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行為。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上的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實施改建。
《通知》要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遵循合理選址,供需匹配﹔市場運作,政策支持﹔市級統籌,區級實施等原則,同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擬改建房屋具有不動產權屬証書或者具有其他証明權屬清晰的相關主管部門文件、生效法律文書,已通過竣工驗收,且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或者科研教育等。二是擬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違法建設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三是擬改建房屋未被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和房屋征收計劃。四是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科研教育、研發用房應當以棟、座或者相對獨立的整層為單位進行改建,廠房、倉儲用房應當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建。單個項目改建總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於1000平方米。五是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業主利益的,已征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數量的共有人或者業主同意改建。
深圳市不動產運營服務行業協會有關專家認為,這一政策可以有效盤活存量資產,提升商辦等非居住房屋的流動性,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助力新青年更好安居深圳,提升城市吸引力。
深圳特區報記者 竇延文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