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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訂措施加快建設國際會展之都 讓好展會願意來留得住辦得好

2026年04月05日09:21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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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修訂措施加快建設國際會展之都 讓好展會願意來留得住辦得好

  記者從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商務局印發《〈關於加快建設國際會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訂)〉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將自4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細則》聚焦企業“走出去”、展會提質升級、場館資源優化等核心需求,從支持本地展會高質量發展、持續提升展會品牌影響力、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市場、支持境外自辦展高質量發展四大方向六個類別拿出“真金白銀”,助力國際會展之都建設。

  《細則》突出四個“一視同仁”:即本地主辦與外地主辦、本地辦展與境外辦展、大中小展會、新培育新引進展會與存量展會均可享受支持政策。此外,《細則》對展會面積增長、企業重復參展率高、國際參與度提升、積極探索“出口轉內銷”的展會給予一定比例的上浮資助,推動我市展會從“辦成展”向“辦好展”轉變﹔對淡季舉辦展會給予扶持,對在特定時段(1月、2月、7月、8月、12月)舉辦的展會設置資助上浮機制。

  支持展會高質量發展,支持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展會

  《細則》提出,大力引進全國百強展覽與國內外知名品牌展會,支持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展會,推動本地展會規模化發展。

  未在深圳舉辦過、展覽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落地“首展”,我市現有展會首次推出的衍生系列新展會、展覽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品牌拓展“首展”,離開深圳后首次回歸舉辦、最近1年未在深圳舉辦、展覽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展會回歸“首展”,可按展會場租的20%獲得最高600萬元/屆的新引育展會獎勵,即“啟動資金”。同一項目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類型的“首展”進行申報。

  符合深圳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布局的新落地展會(即未在深圳舉辦過的展會),可按展會場租的25%連續3年獲得展會培育期資助,同一展會最高可獲得50萬元/屆的資助,3年內最多獲得3次資助,最高獲得150萬元資助。

  《細則》還對常規展會提供“基礎資助+高質量發展激勵”,同一展會最高可獲得300萬元/屆的場租資助。對在專業展館舉辦的展會,先按展會場租的10%給予基准資助。對成長性展會、國際性展會、特定時間段(1月、2月、7月、8月、12月)舉辦的展會及設有“外貿優品中華行”專區的展會,資助標准還會上浮。

  根據《細則》,同一項目只能申請新引育展會獎勵、展會培育期資助和展會場租資助中的一項,不可重復申報。

  持續提升展會品牌影響力,優中選優、樹立標杆

  《細則》鼓勵展會主動對接高標准規則,培育高水平展會。

  經深圳市商務局認定為“深圳市品牌展會”的項目,按50萬元/屆給予獎勵,獎勵次數上限為3次。經市商務局認定為“深圳市新銳品牌展會”的項目,按20萬元/屆給予獎勵,獎勵次數上限為3次。獎勵滿3次后仍可繼續參評認定,但不再給予資金獎勵。

  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市場,幫助深企組團參展拿訂單

  《細則》支持組團參加市外國內展會。至少10家深圳企業組團外出參加由商務部、廣東省商務廳主辦的市外國內展會,或由省部級黨政機關主辦且主題符合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布局的市外國內展會,或執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市外國內展會組團參展任務,在展位費、裝修費、配套經貿活動費、承辦費等方面可獲得資助,最高資助80萬元/屆。

  支持境外自辦展加快發展,鼓勵深圳展會“造船出海”

  《細則》圍繞深圳重點產業布局和重點海外市場,實施“造船出海”計劃,支持我市各類社會主體在境外辦展。

  對展覽面積3000平方米(含)以上、參展企業數量150家(含)以上(其中在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數量10家(含)以上)的境外自辦展,按展會場租的20%給予基准資助。對展覽面積達規模、參展企業數量多,企業重復參展率高,深企/境外企業佔比高,在深有同題材辦展基礎的境外自辦展,資助標准上浮5%到70%不等。符合條件的展會可獲得一個或多個情形的資助標准上浮。同一展會的資助最高可達300萬元/屆。每家單位每年最多申請2場。

深圳特區報記者 樊怡君

(責編:陳育柱、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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