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出台6周年,為敢闖敢試的創新創業者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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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一家從事環衛業務十余年的深圳公司,因遭遇債務危機,走到了破產邊緣。然而,企業債務與經營者(夫妻)債務高度綁定、企業資產與夫妻家庭財產深度混同,難以區分。
對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融合企業破產與個人破產的審判經驗,創新企業債務和個人債務一並化解機制,為企業與經營者同時打開“救濟的大門”,助力民營企業家創新創業。
對創業者而言,深圳既有創業孵化器托舉夢想,也有制度安全網兜住風險。2020年8月26日,深圳出台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填補了經營主體救治的制度空白。
6年來,深圳勇闖“無人區”,實現個人破產從制度設計到穩步推進,改革效能持續釋放,為全國性個人破產制度設計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為完善經營主體退出機制、優化營商環境貢獻了深圳智慧。

發揮救濟價值 守護創業“火種”
深圳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主營清潔、綠化及安保等綜合服務,擁有穩定客戶群,運轉了十幾年。2024年初,一筆300萬元的貸款沒有續上,公司現金流斷了。2025年3月,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請破產重整。
“這家企業手握30個全行業保潔資質,有核心競爭力,而且客戶都是銀行、國企和大型商場,客源穩定,具有拯救價值,但企業和企業主深度綁定的債務困局,成為辦案‘攔路虎’。”該案承辦法官黃新回憶說。
針對普遍存在的企業債務與經營者債務高度捆綁問題,深圳中院在全國率先發布《關於審理關聯主體合並破產案件的工作指引》,建立關聯主體實質合並重整機制,在該案中採用“企業+個人”實質合並重整方式審理,企業和股東的債權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受償。
根據重整計劃,創始人夫婦在保留每月合理生活費的前提下,將所有房產都賣掉還債,把個人和公司未來五年的投資和經營收益,合計約1043萬元,都用於還債,每三個月清償一次。
“深圳的這項制度探索,真的給了民營企業家一條活路。”作為“企業+個人”實質合並重整的首案當事人,黃先生、羅女士夫婦滿是感慨。眼下,公司經營重回正軌,435名員工保住崗位,夫妻倆心裡滿是篤定:“未來我們會全力以赴做好經營,盡全力還債,不辜負這份信任。”
據統計,截至2026年7月,深圳破產法庭受理個人破產案件909件,審結835件,化解債務2.96億元。
實踐証明:深圳從無到有、由點及面,為大量創業者、個體工商戶提供了法治化退出與再生路徑。

輸出豐富示范樣本為全國“打樣”
個人破產制度改革效能的持續釋放,離不開方式方法的創新,離不開一宗宗案件的扎實辦理。
在裁判規則上全面激活。以保護創業者為導向,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產重整案,實現“0”的突破﹔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產和解案,為經營擔保之債化解提供路徑﹔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清算案,明確“誠信免責”邊界……一個個“首案”的落地,形成了個人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程序全口徑裁判規則以及配套制度、辦理流程。
在程序、制度銜接上不斷探索。為解決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狀況惡化、重整計劃執行不下去等問題,2025年,深圳破產法庭出台了重整轉清算的工作指引,為“重整不能”的問題提供了解決路徑﹔審結全國首宗個人“執行不能”轉破產重整案,區分“失信”與“失能”,讓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個人債務人依法經濟再生﹔創新“企業+個人”債務一並化解機制,改寫“救得了企業卻救不了創業者”的現實困境。
“作為試點地區,我們的目標是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樣本,目前,深圳已形成重整、和解、清算分級分類辦理機制,實現制度設計平穩落地、深化發展。”深圳破產法庭相關負責人說。

深圳破產法庭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個人破產重整轉清算案件指引。
防“老賴”籬笆越扎越牢
在對債務人進行有效救濟的同時,如何防止債務人濫用破產程序“逃廢債”?針對公眾關注的問題,深圳中院給出了回答:從立法設計、司法實踐到制度配套,全面加強反破產欺詐機制建設。
在立案前,設置面談輔導,引導債務人如實陳述﹔在審理中,壓實債務人對負債原因、資產情況和借款流向等事實的舉証責任,並由專業機構進行核查,必要時對債務人開展清償能力評估,確保“該減的減、該還的還”﹔建立全流程信息公開機制,暢通債權人與公眾監督渠道。
此外,通過跨部門聯動反破產欺詐。2025年7月,深圳中院聯合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出台《關於加強反破產欺詐工作的若干措施》,率先落地破產辦理中違法犯罪線索移送接收機制,加大對破產欺詐犯罪的偵查起訴力度。目前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宣告破產或認可和解協議的個人破產案件,未發現存在破產欺詐情況。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指出,深圳用大量實實在在的案例,証明了個人破產這個曾被認為在我國難以落地的制度,不但落地了,還產生了實質性效果。深圳的個人破產探索為全國性立法積累了很好的經驗,當前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已經新增“連帶個人債務人債務清理”相關制度。
今年是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6周年,也是《條例》出台6周年,據了解,深圳中院將持續深化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切實解除創業者的后顧之憂,厚植民營經濟發展與創新創業的法治沃土,為服務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堅實的“深圳力量”和可復制的“深圳樣本”。
來源:深圳特區報&讀特記者 張燕
受訪單位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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