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八類公共場所須配套外文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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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深圳的外文公示語有了立法規范。9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外文公示語規范使用與管理條例》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以“小切口”立法補齊外文公示語規范管理的制度短板,持續優化國際語言環境,更好服務保障APEC會議。
明確使用規則 不得單獨使用外文作公示語
外文公示語是城市國際語言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范設置和使用,直接影響公共服務國際化水平與城市對外形象。2013年,深圳出台全國首部外文公示語規范性文件《深圳市英文譯寫和使用管理辦法》,后續陸續推出多項譯寫規范與指引。去年以來,相關部門組建專項工作組推進外文公示語規范化建設,累計整改、新增外文標識超4萬處。《條例》將成熟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鞏固前期整治成效,補齊管理短板,推動外文公示語管理常態長效。
針對外文公示語設置范圍界定不清等問題,《條例》劃定八類應當配套外文標識的公共場所,具體包括:各級政務服務場所﹔口岸、城市道路、民用機場、火車站、港口、地鐵站、汽車站等交通樞紐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園、A級旅游景區、三星級以上旅游飯店﹔公立醫療機構服務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國際會展場館﹔應急避難場所﹔環境衛生公共設施,以及外文公示語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設置的其他公共場所。
《條例》明確使用准則:公共場所公示語信息須以規范漢字為基礎用字且置於顯著位置,不得單獨使用外文作為公示語﹔使用外文公示語的應以英文為主,可根據實際需要同時使用其他外文語種,譯文須與中文表達相同含義,外文字體樣式應當與規范漢字樣式協調統一。
讓翻譯不“翻車” 建立外文公示語網絡信息服務平台
在外文公示語日常應用中,錯譯、生硬直譯問題仍有出現。為從源頭減少譯寫錯誤,杜絕翻譯“翻車”現象,《條例》要求市外文公示語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外文公示語譯寫規范和常用譯法,建立和完善外文公示語網絡信息服務平台,提供譯寫查詢、糾錯、備案等服務。
公共場所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首次設置或者變更設置外文公示語三個工作日前,將外文公示語及對應中文具體內容、設置位置等信息,通過外文公示語網絡信息服務平台向所在區外文公示語主管部門備案。
凝聚多方力量 邀請市民來當“啄木鳥”
《條例》構建專業支撐、公眾參與的多元共治體系。主管部門組建專家顧問隊伍,為外文公示語設置、使用、監管提供專業咨詢指導﹔鼓勵從事翻譯相關專業活動的社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組織翻譯服務培訓、參與譯寫規范制定,持續提升翻譯服務專業水平。
同時,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邀請廣大市民化身標識“啄木鳥”參與志願服務監督。市民發現不規范、錯譯、不當外文公示語,可通過官方平台等反映或提出意見建議,主管部門將在十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反饋。對積極參與糾錯、志願服務、推廣規范工作的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揚。
此外,《條例》厘清各級、各行業部門職責分工,明確“誰管理、誰負責”原則,要求運營管理單位及時更新、修復變更、破損、脫落的外文標識。同時建立外文公示語主管部門統籌、行業部門聯動的常態化監管格局,實現外文公示語規范化長效治理。
來源:深圳特區報
記者: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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