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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利息所得税率按5%征

作者:康岩慧 陈俊峰 冯治国

    8月13日,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深圳市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储蓄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指出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告》指出,自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国税局有关人士举例解释说:假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责任编辑:张阳)
 

  来源:《晶报》 2007年8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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