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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利息税按调整前后分时段征收

作者:郭永刚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致广大储户的公开信,澄清了人们对利息税征收的一些误解。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根据国务院7月20日发布的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许多储户认为,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存款利息将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说,事实上,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征税,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其具体计算方法是,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称,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责任编辑:黎丽章)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7年8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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