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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谈治理商业贿赂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利民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访谈全文 

    【王利民】: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到人民网同大家就治理商业贿赂问题进行交流。 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最严重

    [不是我不爱你]:商业贿赂有哪些种类,与一般贿赂有何区别。 

    【王利民】: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共涉及到8个罪名,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其中,前六个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后两个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目前哪个系统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最严重?教育、建筑还是其他? 

    【王利民】:中央确定了六个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包括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些领域都是商业贿赂问题比较严重的领域。从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大约占到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各个领域中应当说是最严重的。 

    [热爱新乡]:王副局长:中国现在办事没有不花钱送领导的,你觉得“贿赂”一词在中国还有什么意义? 

    【王利民】:我不能同意你的观点,虽然有一些地方腐败现象比较严重,但是说“办事没有不花钱送领导的”不符合实际。应当说,随着我们国家的改革发展,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反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当然,由于我们国家现阶段还处于转型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比较严重,正因为如此,中央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拉名人、学者作名誉董事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

    [每天看看]:请问利民嘉宾:您认为目前形势下,进行商业贿赂的查处会有很大成效吗? 

    【王利民】:中央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中央部署,深入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应当说取得了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就检察机关的工作来说,2006年1月至今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6691件,涉案总金额达23亿余元。其中,受贿五万元以上的大案10036件,占立案数的60.13%,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商业贿赂犯罪。 

    [把弄国粹]:王利民先生,由检察院反贪局侦办商业贿赂,是否妥当?刑事诉讼法很明确的规定:检察院直接侦办的案件,犯罪主体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 

    【王利民】: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负责管辖六个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这其中包含了商业贿赂犯罪。所以说,检察机关侦查这些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妥当的。至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贿赂犯罪,按照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 

    [我还是原来的我]:因为出差,不能参加访谈,不过请嘉宾务必回答,商业贿赂中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多少? 

    【王利民】: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其中单位受贿罪基本的立案标准是受贿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罪基本的立案标准是行贿二十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罪区分两种情况:个人对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是十万元以上;单位对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低于立案的基本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严重情节的,也应予以立案查处。 

    [强国论坛一网友]:一些企业拉名人、学者,甚至官员作名誉董事甚至入伙,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王利民】: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你所说的拉名人、学者作名誉董事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拉官员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也不属于商业贿赂,关键是看官员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治理商业贿赂有“三难”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王局长,在社会转型期你们治理商业贿赂会遇到什么热点、难点? 

    【王利民】:商业贿赂案件既不同于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也不同于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很大。主要有“三难”:一是发现难。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行受贿往往非常隐蔽,大多数是一对一进行的,而且行受贿双方都从中获取了各自的利益,可谓“授受皆悦”,行贿人很少主动举报,而局外人又难以知情,所以很难发现。二是侦查取证难。商业贿赂犯罪涉及面比较广,行贿人流动性大,所以寻找行贿人取证存在一定的难度。三是把握法律政策难。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的情况非常复杂,成因也很复杂,有的时候对一个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难以把握,特别是有些行业领域商业贿赂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涉及面广,把握宽严相济、区分对待的刑事政策的难度也比较大。 

    [千重山]:现在提倡按国际惯例办事,一切和国际接轨,请问外国是如何对付商业贿赂的?我们不能跟他们学习吗? 

    【王利民】:商业贿赂是全球性的,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惩治贿赂包括商业贿赂法律。有的法律比较完善,如香港、新加坡对贿赂犯罪规定的非常明确,美国还针对本国公司在国外行贿专门制定了《海外反腐败法》。我国已正式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国内法律规定也要逐步与公约相衔接。 

    [霖霖慕榕]:请问嘉宾:人民大学,居然投资一百万元,给食堂建滚梯;还有的大学用一百万元请歌星.还有的大学用上千万建大门.反贪局管不管学校的腐败,查了多少? 

    【王利民】:腐败是一个大概念,有的腐败现象属于铺张浪费、不正之风,有的属于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犯罪是腐败的集中体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反贪局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其中也包括发生在教育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发生在高校、中小学校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既要依法严惩受贿,也要依法惩治行贿

    [鹏飞大海]:请问嘉宾,您如何看待官员的无限责任和有限待遇之间的矛盾。 

    【王利民】:高薪养廉一直是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对这个问题是这么看的,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对于普通公务员来说,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养廉作用。但是,一方面我们国家还没有条件大幅度的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待遇,真正实现高薪养廉;另外一方面,对于那些权力很大的贪官来说,他们犯罪所获取的利益远远高于国家所给的薪水,高薪养廉对他们的作用很小。 

    [五代]:商业上行贿是被动的,受贿是主动的这样认定是不是对的?只有杜绝受贿,才能解决行贿问题。 

    【王利民】:行贿、受贿究竟哪一个是商业贿赂产生的主要原因,这个问题有点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从我们查处案件的情况来看,在具体案件中,往往行贿方是主动的,受贿方是被动的,当然,也有不给钱不办事,甚至张口索贿的。但是,从宏观上来看,主要的原因还是政府部门以及一些垄断性的单位滥用公权力和强势地位所致。要有效治理商业贿赂,既要依法严惩受贿,也要依法惩治行贿,片面强调哪一个方面都是不行的。 

    [黎莘]:王局长,这次商业贿赂治理彻底吗?专项活动结束之后会不会出现反弹?谢谢 

    【王利民】:商业贿赂自古就有,不可能通过一两年的专项治理彻底根治,要有效治理商业贿赂,查处案件固然非常重要,但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深化改革,靠法制、靠长效机制。我坚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的遏制住商业贿赂。 

    【王利民】:时间过得很快,我今天还要到外地出差,和各位的交流到此结束,以后再找时间跟大家就这一问题深入交谈,谢谢大家,再见!   嘉宾简介: 

    王利民 1968年10月出生,河北省迁西县人。本科和研究生分别就读于北京大学中文系、法律系,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1992年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部、反贪污贿赂总局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贺清华)
 

  来源:人民网 2007年9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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