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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二手房土地增值税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楼价猛抬头 沪深再出手

作者:本报记者 孙小静  胡 谋

    ■上海:对居住未满3年的非普通二手房交易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但很可能被转嫁给买方

    ■深圳: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须10日内公开销售,禁止内部认购、囤积房源等违规行为

    本报上海7月16日电  15日起,上海正式对非普通商品房征收二手住宅转让土地增值税,税率为0.5%。但市场反应显示,这一政策并未对上海楼市形成大的冲击。

    根据上海财税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加上已征收的5.55%营业税、1.5%契税、2%个人所得税,上海居住未满3年的非普通二手住宅交易所需缴纳的主要税收达9.55%。税收成为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最大的开支。

    中房上海指数办公室7月1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6月份上海房价指数再次出现较大幅度的攀升,有60%的公寓楼盘出现上涨,平均涨幅高达4.5%,最大涨幅达17.3%。6月份上海二手房指数比5月份上涨4.16%,成交量稳步上升,价格涨幅明显放大。 

    业内人士分析,0.5%的土地增值税税率较小,如200万元总价的房屋转让,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才1万元。在楼市升温的情况下,“增加的税费很可能被转嫁给买方,反而提高了房价。”

    本报深圳7月16日电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和工商(物价)局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对禁止内部认购、囤积房源等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除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认购以外,还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公开销售,“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源公示系统”中待售的房源,不得无故拒售。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前不能发布销售广告;“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也应使用全市统一的规范电子文本,不得使用手写文本。  

    《通知》要求开发商售房和中介机构收费均要采取明码标价方式,《商品房价目表》或中介服务费等必须悬挂在营业处醒目位置。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6月14日发布的调查结果,今年5月深圳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高达12.3%。  





(责任编辑:李钊博)
 

  来源:《人民日报》 2007年7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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