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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推车上提包被盗谁担责

作者:曾烨 林永俊

    今年5月,韩女士在超市买东西时,将提包放在手推车上被小偷盗走。随后她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昨日(9月12日)上午,福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韩女士介绍,今年5月15日晚6时左右,她来到华强北某百货超市,被要求到前台存包,来到前台时却被告知超市不提供存包服务。韩女士只好将手提包放在购物篮里,弯腰选菜时,突然感觉购物车动了一下。韩女士扭头一看,发现手提包已经不见了。

    韩女士随即向超市保安诉说自己提包被盗,但保安以人手不够为由拒绝封锁超市出口进行检查。她跑到前台要求工作人员播报被盗的信息,并让保安用对讲机让所有工作人员要求顾客配合检查,也遭拒绝。后经观看超市录像发现,当晚6时33分,一位孕妇拿着她的提包走出超市。

    在昨日的庭审中,韩女士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超市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也没有按照她的要求及时对顾客进行排查,造成小偷在警察到来之前逃离了超市,提包的丢失超市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超市委托代理人表示,韩女士的索赔事实不充分,韩女士的确进入过超市,但是不是作为消费者购物不能得知,也无法确认提包是在超市里被盗的,韩女士报警只能说明有报警的事实,但公安机关未给出最终的结论,只是韩女士单方面的说法,所以超市无法确认。另外超市墙壁上也粘贴有提醒顾客慎防盗贼的标语,还有保安和便衣在超市里面不断的巡逻,因此超市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常俊卓)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07年9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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