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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套路采集数据 某外企损失2.9万元进项税

作者:陶静 陈俊峰 何乐民

    7月25日,坐落于深圳宝安区龙华街道的某外资企业,因其有40多万元的新版货运发票仍然按照老“套路”采集数据抵扣进项税款,被宝安区国税局龙华税务分局检查发现并责令进项转出,结果损失进项税29000元。

    前不久,宝安区国税局龙华税务分局对实行出口退税企业开展日常纳税检查,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有40多万元的新版货运发票仍然采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采集的方式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对旧版货运发票数据采集抵扣进项税额的老“套路”。据介绍,新“套路”是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即新版货运发票。通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因此,该企业按老“套路”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已经抵扣的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

    据税务人员反映,至今仍有部分纳税人只知道启用了新版货运发票,不知道货运发票需认证才能抵扣,仍按老“套路”采集数据,出现未按规定采集认证数据而不能抵扣的情况,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责任编辑:左实)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07年7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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