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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品收购站执法要严堵塞漏洞

作者:何泳

    “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违规收取公共设施,对社会治安会造成很大影响,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刘先生说,对执法不严者,也应予以处罚。 

    市民陈小姐和张先生认为,还有的部门在取缔非法废品收购站时执法力度不够,没有让其利益受损并负法律的责任,这就很容易导致恶性循环。历年来,我市对无证无照废品收购站点的清理整治已进行了多次,但非法经营者受利益驱动,每次待清理整治风头一过,就会再度从事回收业务,很难跳出“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怪圈。因此,执法者必须严格执法,才能收到好的整治效果。

    一位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结合其本职工作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不法分子在偷窃电缆的时候,都会很小心规避法律的责任,会把电缆剪成一段一段,偷几段后就给同伙转移。不法分子每偷窃一小段电缆,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都是巨大的。如最近几个不法分子偷窃少量电缆,就影响了一个片区公共设施的供电,给居民造成不便。另外,工作人员在维修时,由于很难重新接驳,只能把大段电缆重新更换,经济上会蒙受较大的损失。当管线路的工作人员把这些不法分子抓获送到派出所后,往往只能以不法分子手中少量的电缆价值来量刑,结果是:好不容易捉到的不法分子,由于偷窃的物品达不到定罪的标准,很快就被放走了。另外,有关部门在检查废品收购站时,常因只找到不多的被盗电缆,从而放弃对其进行处罚。

    这位负责人认为,偷窃公共设施及销赃的犯罪行为已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法分子破坏正在运行的电力、通讯、供气、交通设施,一些废品收购站明知是赃物而故意收购。在打击此类犯罪的时候,不能仅仅从案值金额大小的角度来考虑定罪量刑问题,如苏州法院就曾对盗窃和销售道路井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公安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偷窃者和销赃者都以所造成的损失来量刑,从重进行处罚。

    正规公司呼吁成立专门队伍进行督查

    “我建议成立专门的督查队伍,天天进行巡逻督查。”宝安区再生资源公司副总经理说。

    这位负责人说,无牌无证的废品收购站的出现,给正规合法经营的回收企业造成较大的冲击。正规的回收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收购涉及供电、电信通讯、道路交通、路桥护栏与围杆、沙井盖等城市公用设施废旧金属材料时,必须如实登记向其售卖上述城市公用设施废旧金属材料的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以备查验;严禁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另外,在每个街道的企业都设专人进行管理,如发现有违规行为,都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取消其经营资格。但是,无牌无证的黑废品收购站在经营时,无需交纳税收等费用,经营成本很低,在回收废品时,这些黑收购站会高价向一些工厂收购有关物资,进行恶性竞争;另一方面,黑收购站违规低价收购一些赃物,不但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治安。

    “近两年来,政府对废品收购这一行业的管理,实行的是综合执法。但是,政府的综合执法队的任务很重,平时要查处违法建筑等,很难专心对收购站进行监管。”这位负责人建议,希望政府在加强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可考虑在行业内成立专门的督查队伍,每天都对非法收购站进行监管,这样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律师建议强化立法形成执法合力

    “废品收购属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一部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则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薛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必须加强立法,才能更好地规范这一行业,造福广大群众。

    薛律师说,1991年底,《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后,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经过体制改革,产权主体与行业管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2002年国家经贸委、环保总局等部门就着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但至今尚未正式出台,给行业管理带来的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2004年底,市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印发了《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使得我市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有章可循。由于政府规章和地方法规效力的差异,这一规章还有待于升格为地方法规的层级。

    薛律师指出:《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与义务:但问题的关键是:各相关部门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分工的同时形成执法合力呢?谁都管,谁都不管,这样,就很容易形成管理的真空。出台一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政法规就显得很有必要。对废品站的收购程序、禁买目录、协助社会治安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表彰、惩处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不但可震慑知赃买赃行为,也有利于执法操作的明朗化和具体化。





(责任编辑:杜鹏)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07年9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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