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是否有补偿?

2021年01月24日08:04  来源:深圳商报
 
原标题:未休年休假是否有补偿?

  近日,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她接到所在公司通知,2020年未休年休假将于春节前“清零”,未休假期将作废且没有补偿。李女士表示,去年至今工作十分忙碌,而且团队人手不足,根本无暇申请年休假。她想了解一下,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自己应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年休假可以统一安排,也可以在次年休,如果用人单位要清零,应当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取得员工同意,没有经过员工同意,擅自将年休假清零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行为。

  根据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典型案例,里面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如果没有履行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这一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有权不予接受。

  陈律师表示,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不能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三倍。

  不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这些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陈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方面一定要严格依法,不能打折扣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会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劳动者有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记者 张玮玮)

(责编:陈育柱、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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