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法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

2020年02月07日08:4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广东依法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

  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重点介绍依法防疫、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情况,邀请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法院负责人出席。

  电梯每日消毒不少于4次

  省卫生健康委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周紫霄介绍了广东省相继出台的佩戴口罩的最新控制措施和物业管理区域防控工作指引,并呼吁公众积极配合整体的防控举措,群防群控。

  2月5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2号通告,更新了广东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比起原来发布的1号通告,2号通告将“口罩令”的实施范围删除公园,增加了超市、农(集)贸市场。同时,还提出了6条口罩佩戴的原则,明确提出个人独处、自己开车或独自到公园散步等感染风险较低时,不需要佩戴口罩;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不需要佩戴口罩,还有婴幼儿也不宜佩戴口罩等。

  物业管理区域是社区防控的重要领域,广东从出入口设置及防护、重点人群防护服务、重点公共区域防护、重点设施设备防护、环境卫生清洁防护、疫情社区防护工作、企业内部防护管理、疫情防控宣传工作等8个方面对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疫情期间,关闭小区会所、图书馆、棋牌室、老人活动室、儿童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电梯间每日消毒不少于4次,电梯按键、扶手、内壁等每日用消毒液或酒精擦拭不少于4次。

  据悉,目前广东省共有物业管理区域2.8万多个,其中住宅小区2万多个,物业服务面积超15亿平方米。

  涉谣言三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疫情当前,网络上相关谣言满屏乱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来向东指出,首先要看情节与后果,对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具结悔过,或予以相应治安处罚。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则构成刑事犯罪,

  来向东说,若属以下三种行为,可能已触犯法律。一是编造新型肺炎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与新型肺炎有关的虚假险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三是编造与新型肺炎有关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是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网络上还流传对居家隔离的家庭采取加外锁封门等过激行为。类似行为有无法律依据?在落实防疫措施的同时,如何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对此,来向东表示,中央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上述行为属于没有做到依法防控。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同样,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的过程中,也应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入粤检测体温55.5万人次

  “对所有进入广东人员车辆逐车登记、逐人检查,实行姓名、车牌号码、出发地、目的地、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六登记’,并逐一检测体温,一旦发现发热人员立即转送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测、医治。”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委张绍新介绍,目前广东警方环粤9市共设置259个检疫检查站。累计检查入粤车辆108万辆,检测司乘人员、旅客体温55.5万人次,发现并转送医疗机构发热人员149人。

  省公安厅还专门制定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知》,明确“快受理,快立案、快侦查、快破案、快宣传”的“五快”工作原则。

  截止目前,全省派驻警力驻守的医疗机构、隔离点有1050个,派驻在医疗机构、隔离点值守警力累计79530人次,出动协助卫健部门护送疑似、确诊患者的警力共32427人次,协助卫健部门检查、隔离、监测相关人员共23820人次。

  确诊患者隐瞒病情依法立案侦查

  广州市海珠区一确诊患者隐瞒病情拒不配合核查,近日被警方依法立案侦查。省法院副院长胡鹰表示,这一类违法犯罪行为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门的工作,抗拒妨害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现实生活中的不同的人,其表现方式、行为特征、具体情节、影响后果不完全一样。

  据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关人员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配合执行卫生法律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威胁的,构成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能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隔离管理,并且恶意或者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贯彻‘从快、从严‘精神,准确定罪量刑,依法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为广东省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胡鹰说。(记者 李明)

(责编:王楠、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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