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运用特区立法权率先展开地方数据立法,首提数据权,促进个人隐私保护,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培育数据市场。
立法部门调研了解到,近年来,随意收集、不当使用、违规披露和窃取个人数据的事件频发。同时,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仍存在壁垒,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明确。因此,深圳率先在数据领域展开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该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
对于个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自然人可以知悉并决定数据收集、处理者能否收集、处理其个人数据以及收集、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人有权拒绝数据收集、处理者处理其个人数据及衍生数据。收集、处理隐私数据时,应提供特别保护。以欺诈、误导、强迫的方式收集、处理个人数据,以及隐瞒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收集、处理个人数据的功能等行为是违法的,自然人可以向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另外,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若发生,应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公共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其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由深圳市政府代为行使数据权。还提出要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公共数据应分类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统一向社会开放,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有助于提升民生服务的城市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对该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8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是在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在线提交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平大厦1902室。三是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zouhh@sf.sz.gov.cn。(记者 林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