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深圳频道

公职人员犯罪应当给予什么政务处分?

2020年10月26日14:4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公职人员犯罪应当给予什么政务处分?

  漫画:冯大美

  最近,某单位科长老方因醉驾被判处缓刑后,案件材料被移送到当地纪委监委。为保留老方公职,其单位出具说明,证实他平时工作成绩突出,请求组织从轻给予政务处分。不过,当地监委仍然依据规定开除其公职。那么公职人员犯罪应当给予什么政务处分?

  上文中对老方的处理涉及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也是监察机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体现。

  《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实践中,要妥善把握上述规定与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两条规定都与《政务处分法》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适用的规定,应以《政务处分法》规定为准。

  作为公职人员,老方的醉驾行为属于故意犯罪,虽然只被判处缓刑,且有单位的相关说明,但依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开除的政务处分无可非议。

  相关案例

  2019年6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城管局巡视员王照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抽血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00.4±12.7mg/100ml,为醉酒驾驶。2020年6月5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照亮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7月29日,济南市纪委监委通报,王照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延伸阅读

  犯罪是指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其危害程度比一般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犯罪的公职人员,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受到政务处分。从原则上说,公职人员一旦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开除,不过现实工作中,考虑到犯罪现象有其复杂性,有些犯罪是出于过失,其表现的主观恶性很小,有些犯罪被单处罚金、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政务处分法》在对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规定时,既坚持了一般应当开除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实际情况,留有余地,允许对个别过失犯罪或者被单处罚金及犯罪情节轻微的公职人员不予以开除,但从程序上提出了严格要求,既符合政务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政务处分法》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记者 黄子芸 通讯员 罗文潮 方淑君)

(责编:刘淞菱、李语)
扫描二维码了解更多

扫描二维码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