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率先立法准许无人驾驶汽车入市上牌营运

2021年03月25日08:01  来源:人民网-深圳频道
 

  人民网深圳3月25日电 (王星、张晨牧)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率先探索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管理进行全链条立法。

  符合地方与行业标准可入市上牌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全球的创新热点。随着相关领域技术的提升,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已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同步,但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的智能网联汽车,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此次起草《征求意见稿》,就是要通过立法突破相关体制机制障碍。”

  比如,目前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的是准入管理制度。智能网联汽车无相应准入标准,就无法列入汽车产品目录、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也无法像传统汽车一样上路行驶。

  为了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方面先行先试,《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部门要根据技术成熟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符合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深圳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公布前,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实行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鉴于国家目前尚无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专门号牌,对经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放的是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地方专属号牌。该专属号牌应具有一定辨识度,易于公众识别、方便执法监督。”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完全自动驾驶车辆可不配驾驶员

  当前,以无人驾驶为终极目标的智能网联汽车炙手可热,但也引来不少争议。如何保障无人驾驶车辆的安全性?没有司机的汽车,能否上路开展运输服务?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且驾驶人应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规则及车辆使用手册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在车辆发出接管请求或者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立即接管智能网联汽车。

  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配备驾驶人。此类车辆在发生故障、出现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车速、远程接管等其他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措施。

  “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其自动驾驶系统是通过对道路设施、其他车辆、天气状况等数据的感知收集和分析预判,自动实现对车辆的智能化操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有赖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和发展。《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行驶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云控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和交通监管、决策和控制,记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等运行数据,保障交通安全。

  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违章的处理规则,是按照车辆有驾驶人的传统思维设计的,但是智能网联汽车却存在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

  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责任由谁承担?《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行利益”归于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让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承担事故比较合理。让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承担责任,也能够督促其谨慎使用和定期维护车辆。

  此外,由于交警及交通监控设备一般无法在事故及违章现场对车辆的技术问题作出判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因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汽车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样设定,便于交警部门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及违章,也能避免因长时间的技术鉴定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

  除了明确车主、生产者及销售者在发生不同类型事故中需承担的责任之外,《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责编:张晨牧、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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