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立医院门诊号源将纳入统一数据平台管理

2021年06月29日08:4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公立医院门诊号源纳入统一数据平台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6月28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让患者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可自主选择抢救的方式,包括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等,有尊严地离世。

  每个社区及每两万人口至少组建一家社康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2016年颁布,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深圳健康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加快实现“病有良医”。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统一规划,明确市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医疗机构,每个区按照每百万服务人口至少组建一家基层医疗联合体、每个社区及每两万人口至少组建一家社康机构。

  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细化,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将门诊号源纳入全市统一的号源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并优化向社康机构开放。同时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本机构内设立一体化运营管理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康机构,为居民看病就医提供便利。

  《条例(修订草案)》还变通上位法,适度放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定使用捐赠金或者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受配置规划限制,实行备案管理。

  设立生前预嘱制度

  很多人走到生命的“最后一公里”时意识已经不清醒了,重大的医疗决策只能由医生和家属来决定。事实上,当生命不可逆转时,一些抢救措施只是延长了患者的死亡时间,无任何生命质量可言,还大大加重患者痛苦。

  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自然人立生前预嘱,应当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直系亲属见证。

  患者立有生前预嘱并提供给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患者意愿与家属意愿不一致的,根据患者生前预嘱内容执行。

  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设医疗机构可直接登记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医疗资源的有效衔接,《条例(修订草案)》有不少创新之举。一是便利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设立医疗机构,其在深圳设立医疗机构不再需要设置审批,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并精简申请材料。二是促进跨境医疗卫生人员来深执业,允许所有取得港澳合法行医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向市卫健部门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内地的医生资格证书。三是先行使用国际前沿药品和医疗器械,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申请使用临床急需且已在港澳注册的药品,以及港澳公立医疗机构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

  换家医院看病,此前的检查就要再来一遍,这让许多患者感到不满。针对这个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对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机制,制定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奖励和监督办法。

  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过度医疗”问题,此次立法也作出专门规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欺诈和过度医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格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一万元起罚,属于医疗卫生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证书。

  建立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为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有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除急危重病患者外,本市所有医疗机构可以取消其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等便民措施,限制提供特需门诊、高等病房等服务。涉医严重失信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责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制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等活动等。(记者 李舒瑜)

(责编:张晨牧、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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