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旅游摔倒受伤谁担责?
老人参加邮轮之旅不慎摔伤,到底是老人不小心,还是旅行社、邮轮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起因老年人旅游受伤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例,提醒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年过7旬的王女士报名参加了深圳某旅行社组织的7日邮轮之旅,共支付旅游费用3980元。随后,该旅行社与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委托某公司作为邮轮船票的代理销售方,某公司又委托邮轮的实际经营者某邮轮公司提供具体旅游服务。
在旅行即将结束的前一晚,王女士及其他团友在邮轮欢送会上与演员们互动。在登台与演员合影环节中,王女士因下台阶时不慎踩空,摔倒受伤。在王女士受伤后至下邮轮期间,一直有工作人员陪同坐在轮椅上的王女士。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并住院,经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九级。王女士认为旅行社擅自委托某公司来接待,该公司又委托某邮轮公司负责承办具体的旅游事务,超范围经营、擅自转团社,三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深圳某旅行社、某公司和某邮轮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首先,此次旅行团成员均为50岁以上老年人,本应委派合法领队全程陪同,尽到更严谨的注意义务。其次,某邮轮公司在举行活动时,未对现场观众的秩序维护、规范指引进行妥善安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再次,某公司作为涉案邮轮船票的代理销售方,未参与具体的旅游相关活动,无须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最后,原告作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其患有老年性脑萎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旅行活动,应对其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深圳某旅行社、某邮轮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原告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7403.63元,故法院判决被告深圳某旅行社和某邮轮公司分别向原告赔偿15740.36元,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记者 张燕 通讯员 林彤 郑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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