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借贷”,实为腐败
漫画:首席编辑 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最近,党员干部老郑因工作原因和某企业老板走得比较近,帮助企业解决了一些难题。于是,老板向老郑提出,希望用高利息从他这借点钱。老郑知道老板并不缺钱,之所以向他“借钱”是想“还”他个“人情”。但高利息确实诱人,所以有些犹豫,要不要“借”呢?
【“纪律君”如是说】
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无可厚非,但个别党员干部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高额利息,则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借贷获取了大额回报,并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应当认定为受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正常借贷的钱,收益由市场决定,有赚也有赔。但个别党员干部违规放贷是以公权谋私利、发不义之财,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因此,面对高息诱惑时,老郑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老板背后的真实目的,切莫贪图高额利息而让自己深陷泥潭。
【相关案例】
2010年6月,老板熊某某为获得时任四川省泸州市财政局资金管理科科长张伟东对其公司在相关业务上的关照,在本来没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主动向张伟东提出借款请求。张伟东明知熊某某没有实际资金需求,还是先后三次借给熊某某本金共计45万元。2018年,张伟东看到市财政系统有干部被查处,于是要求熊某某立即退还全部本金,终止借贷关系。至此,熊某某共向他支付利息130余万元。张伟东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3月,张伟东被开除党籍和公职。8月,张伟东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350余万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延伸阅读】
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民间借贷不当谋利,形式日趋多样、手段愈发隐蔽。有的管理服务对象通过各种方式向领导干部高息借贷;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借款给商人老板;有的领导干部从银行获取低息贷款或向管理服务对象无息或低息借款,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将资金高息转贷给管理服务对象……看似手段隐蔽,但背后实质都是权钱交易。无数案例告诉我们,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伪装得再好的腐败也是腐败,最终都难逃党纪国法的惩处和人财两空的结局。(记者 宁若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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