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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音 | 管理方违规收取公摊费 深圳坂田:不允许跟水电费挂钩

2024年01月09日16:50 | 来源:人民网-深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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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截图

人民网深圳1月9日电(王星、曹欢庆)近日,有深圳市民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路西三巷3号以公摊费形式违规加收电费。

“鸿荣公馆租房电费1.2元/度,现在政策不允许这么收费,管理方就把电费拆分成2部分,一部分0.7元/度的正常电费,另一部分就巧立名目,增加了0.5元/度的公摊费。”该市民表示。

2023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代收费人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1月4日,坂田街道办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长坑路西三巷3号是小产权房,因响应《若干规定》,水电代收人把水费从9元/吨降至6元/吨,电费降为0.7/度。“因楼栋公共照明、电梯和用水加压等公共部分维护和损耗产生的费用,暂时以用电度数乘0.5元/度费用收取。”

坂田街道办表示,经街道执法队和社区工作站再次约谈,水电代收人表示,只要业主有意见的,本月收取的不规范公共分摊费用会无条件退还。“执法队和社区已责令水电代收人下月开始,公共损耗费用必须与全体业主共同商议,不允许跟水电费挂钩。”

“没有收到通知,也没退还,什么消息都没有跟我们说。”1月8日,留言市民在接受人民网回访时表示管理方执行不到位,“希望社区和业主沟通好,并通知到所有的租户。”

该市民建议,对政策的落实情况要严格把关,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

据了解,《若干规定》明确,代收费人未按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水、电、燃气费用且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李语、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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