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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返乡“搭便车” 安全是“王道”

2025年01月21日08:43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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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春节返乡“搭便车”安全是“王道”

  春节返乡一票难求,一些车主选择自驾返乡,顺路捎上同乡、亲友。可如果途中意外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提供无偿搭乘的驾驶员需要担责吗?这种情形下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专业律师解析其中法律风险。

  车主好意搭乘同乡出事故,法院判决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2022年1月底,临近春节,身为同乡的小娟与小忠说好,由小娟搭乘小忠驾驶的小型汽车,一同从深圳返乡。不料返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娟受伤。事发后,小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7天,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其中小忠垫付7万余元。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小娟将小忠及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抚养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小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方车主无责任。小娟因事故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侵权人小忠承担赔偿责任。两人同车从深圳返乡,虽然小娟曾表示愿意适当承担油费,但该情形非支付小忠报酬,本质上仍属于“好意同乘”,法院认定小娟作为无偿搭乘人应当自担部分风险。

  本案中,事故对方无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是国内统一的额度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无责险部分的赔偿金额19800元,对于该部分损失赔偿,小娟在本案中未起诉,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事故对方车辆无责险赔偿之外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由小娟承担约35%,小忠承担约65%。在小忠承担部分中,因小忠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每座保险额度10万元,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小娟。

  律师:减轻不等于免除,安全驾驶是“王道”

  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吕胜柱表示,“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故对“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的侵权责任,原则上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同时,也应注意到,“好意同乘”并不构成对驾驶人法律责任的豁免,驾驶人仍有责任确保行程的安全,并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仍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严重违法行为,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行为作为减责事由。

  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乘车人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还算“好意同乘”吗?对此,吕胜柱表示,好意人并无营利目的,乘车人以主动负担部分油费或者过路费的,系出于情谊的维护,并非是支付对价的意思,应当认定为“无偿”的范围,自然也就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形。

  还有网友表示,如果事前双方签订一份免责协议,出了事故是否可以不担责?吕胜柱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他提醒广大读者,春节“搭便车”还是要量力而行。首先,也是最重要的,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其次,车辆一定要购买相应的保险(车上人员险/乘客险),这样发生事故和赔偿责任时,可以适当减少好意司机方自身的赔偿。(记者 张燕)

(责编:李语、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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