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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游樂園玩耍受傷誰擔責?法院:經營者和孩子父母分別擔責

2023年07月21日09:40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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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孩子在游樂園玩耍受傷誰擔責?法院:經營者和孩子父母分別擔責

  暑假期間,游樂園是很多家長帶孩子打卡的場所,孩子在玩耍過程中受傷,誰該擔責?近日,深圳寶安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兒童在游樂園玩耍摔傷案件。法院判決兒童樂園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家長因監護失職承擔相應的責任。

  2021年3月24日,7歲的小明(化名)在家長的帶領下,到被告經營的兒童樂園游玩。不料,小明和其他兩名小孩競相攀上一個黑色方形物體時,物體傾斜倒下,致使小明從物體上摔倒在地,造成小明右肱骨踝上骨折、右正中神經損傷,住院1天。這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10493.04元已全部由被告支付。

  事故發生后,小明家長要求被告另行賠償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60340元。被告認為,事故發生后,其墊付了所有的醫療費,已盡責。此外事發時,小明家長作為監護人並未陪伴在旁,而是在游樂場的外面,存在嚴重的監護失職,同樣需要擔責。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小明家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60340元。

  寶安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一級法官王雪梅表示,游樂園作為經營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除了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准的娛樂設施外,對於娛樂設施還應設置醒目、全面的風險提示,並切實履行必要的說明和警告義務,同時要安排足夠的工作人員看護,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也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增強自身安全意識和監護意識,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保護,提醒孩子注意安全,遠離危險區域,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時注意友好禮讓,提升安全自護意識,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若監護人疏於監管和照顧不周導致未成年子女受到人身傷害,需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10493.04元﹔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等其余損失,合計928元,由小明家長自行承擔。原告訴請被告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合計48918.96元,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該判決已生效。(記者 張燕 通訊員 古雅妍)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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