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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存量公寓類居住房屋可納入社會類保租房

2024年10月10日08:52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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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存量公寓類居住房屋可納入社會類保租房

  日前,深圳市住房建設局發布《關於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自9月30日起施行。《通知》明確,對實行商用水電氣價格的商務公寓等公寓類居住房屋納保后,申請人可憑項目認定書向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申請享受居民水電氣價格政策。

  房源納保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通知》,用作社會類保租房的存量公寓類居住房屋應當是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為商務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房源原則上須具有權屬証明文件﹔運營管理單位作為申請人的,申請認定時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剩余期限不少於三年﹔房源規模不少於10套﹔已按規定經過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確保房屋安全使用。

  如何申請納保? 公寓類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取得完整的出租經營權和收益權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以作為申請人,向區住房主管部門申請將房源用作社會類保租房。由區住房主管部門受理項目申請進行核查以及街道辦事處對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情況進行核查后,將核查滿足條件的項目提請區政府認定,由區政府出具項目認定書。項目認定書的有效期遵循《認定辦法》的規定,原則上不少於六年﹔由運營管理單位申請的,認定書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約定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六年的,認定書有效期限為合同約定剩余期限。

  公寓類居住房屋認定為社會類保租房后,應遵循《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運營管理。《通知》明確,鼓勵面向有租住需求的新就業大學生、青年人等新市民群體出租,承租人需滿足《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區域無房、未租住保障性住房等承租條件。

  租金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確定。該類房源用作社會類保租房后,承租人子女能否積分入學,按照房源所在區的積分入學政策規定執行,積分類別以原房屋性質為准,並在租賃雙方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

  為鼓勵社會主體將存量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公寓類居住房屋納保的支持措施。其中,水電氣價格優惠。對實行商用水電氣價格的商務公寓等公寓類居住房屋納保后,申請人可憑項目認定書向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申請享受居民水電氣價格政策﹔經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審核通過后,項目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准執行﹔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在住房租賃合同中按照居民水電氣價格標准明確水、電、氣的具體價格。

  此外,房源納保后,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享受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通知》還明確,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為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導保險機構投資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參與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記者 竇延文)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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