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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周歲切勿駕駛電動車

2025年04月03日09:01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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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滿16周歲切勿駕駛電動車

  電動自行車具有車速較快、操控穩定性不足等特征,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名15歲的中學生駕駛電動自行車被撞傷,由於未達到駕駛法定年齡,法官判罰其需承擔部分責任。

  該案中,某配送服務公司工作人員潘某於2023年3月駕駛電動自行車行至某路口交會處時,其車身左側與中學生謝某(15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車頭發生碰撞,造成謝某受傷及兩車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潘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謝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謝某住院治療6天。

  出院后,謝某因治療瘢痕、腦外傷后綜合征等多次前往醫院就診,並申請休學一年。由於各方就事故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謝某訴至南山法院,請求潘某及某配送服務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學休學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是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於過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謝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有權獲得相應賠償。這次事故造成原告謝某多處皮膚淺表擦傷,並留有瘢痕、色沉,謝某為此而進行的治療行為是傷后必要的恢復性、治療性醫療手段,法院予以支持。

  此次事故對謝某造成身心及學業上的不利影響,關於謝某提出的護理費、誤學休學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法院對其合理范圍內的部分予以支持。此外,事故發生時,謝某未滿16周歲,尚未達到駕駛電動車的法定年齡標准,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據此,南山法院綜合案情,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認定謝某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剩余70%的責任,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以外的部分,由某配送公司承擔。在確定責任比例后,判令由某保險公司、某配送服務公司賠償謝某共計5萬余元。

  承辦法官表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安全意識薄弱、應變能力不足,尚不具備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能力,如果違法駕駛電動車上路,極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從而影響學業,甚至產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還需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為了孩子的出行安全,廣大家長需履行好監護職責,切勿為未滿16周歲的孩子購買或提供電動自行車。同時,要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切勿讓孩子騎行或搭乘由未成年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以免發生事故。(記者 吳梓欣)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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