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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新規

2025年06月21日08:52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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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發布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新規

  6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在官網發布《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5條內容,將於6月24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優先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

  《規定》適用對象為深圳市市域范圍內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定》施行之日起,規劃未審批通過的,城市更新單元保障性住房配建應按照本規定實施。規劃已審批通過但尚未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城市更新單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參照本規定實施。

  《規定》明確,落實國家對於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優先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一是城市更新單元優先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折算成獨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無償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發建設。二是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在已出讓的開發建設用地實施過程中與商品住房一並建設,建設完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

  合理控制公共利益負擔

  合理控制城市更新單元公共利益負擔,是《規定》一大亮點。《規定》要求,在《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暫行措施》明確的基准配建比例基礎上,適度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據了解,深圳一、二、三類地區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別為20%、18%、15%。《規定》明確: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時,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礎上,城市更新單元屬於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減10%﹔城市更新單元屬於舊工業區、倉儲區或城市基礎設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

  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減4%。移交保障性住房時,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礎上核減。城市更新單元屬於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減3%﹔城市更新單元屬於舊工業區、倉儲區或城市基礎設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減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減5%。

  商品房預售應同步告知配建保障房信息

  《規定》要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應當與其他類型用房整體規劃、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無法移交用地的,與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城市更新單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應當與商品住房一並核算公共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應滿足規劃合理性,並符合相關標准和規范。

  令人關注的是,《規定》要求城市更新單元建設的商品住房預售時,實施主體應當同步告知購房者項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關信息。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簡化配建比例計算規則,並優化了保障性住房建設空間引導,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對空間范圍圖進行了修訂。

  明確已批規劃的出售型保障房轉換規則

  明確已批規劃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轉換規則,是《規定》又一亮點。《規定》明確,申報主體或實施主體可將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的40%調整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積率折算成用地無償移交政府。申報主體或實施主體也可將城市更新單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的50%調整為商品住房,其余50%調整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規定》還明確了優化“工改保”項目的配建規則。實施主體可取得不超過城市更新單元總建筑面積45%的商品性質建筑面積,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折算確定用地面積,交由實施主體開發建設,其余用地無償移交給政府。

  上述新規的發布實施,將對深圳城市更新帶來哪些影響?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相關人士表示,《規定》是落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的重要舉措,是規范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依據,有利於推動一批存量城市更新單元加快實施,促進城市更新渠道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記者 竇延文)

(責編:王星、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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