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疫情防控应急执法工作指导意见

2020年02月06日08:3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隐瞒病情和行程将依法追责

  2月5日,记者从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获悉,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2月4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七类应急执法措施和九类重点执法领域,对瞒报谎报、干扰防控、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执法工作作出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各地各部门可依法采取七类应急执法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全省各地文化馆、图书馆等暂停对外开放,娱乐场所、网吧等暂停营业,暂停所有星级酒店举办的一切大型会展和文娱活动。

  三、进入宾馆、体育场(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不听劝阻或者有感染症状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六、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恶意传播病毒、污染公共场所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处罚。

  此外,《意见》明确了九类重点执法领域:严防疫情扩散,严惩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严格追究冒用他人身份入住旅馆的行为,处置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查处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查处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严禁野生动物交易,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记者 刘良龙)

(责编:王楠、陈育柱)

关注我们

扫码关注我们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