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发布

2020年04月15日08:3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深圳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发布

  “清官难断家务事”将成为历史。4月14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圳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17-2019)》,向社会公布家事审判改革的举措、成效和展望。

  ●家事法官每年人均审结185宗案件

  2017年至2019年的3年来,深圳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为建设法治深圳、幸福深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全市法院2017年到2019年共受理家事案件20379宗,审结20020宗,结案数逐年小幅增长,每年增长比率为1.21%、7.64%,呈稳中有升的持续增长趋势。审结案件中主要类型案件为:离婚纠纷案件13324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032宗、抚养费纠纷案件979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950宗。

  3年来,两级法院平均每年审理6673宗家事案件的审理,家事法官每年人均审结185宗家事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审判质效得到进一步提升。其中,3163宗家事案件经诉前调解结案,占案件总数的14.58%; 8144宗案件经诉中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率为40.68%;对5046宗离婚案件实行财产申报;243宗离婚案件设置了冷静期;对546宗案件做了亲子关系评估;发放离婚证明书共计2798宗;对1675宗家事案件实施心理疏导,对3174宗家事案件实施案后回访制度,分别为调解总数的21.85%和39.83%。

  ●设5个家事诉讼中心彰显人文关怀

  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贯彻调解前置与调解优先,坚持离婚案件本人到庭,加大依职权探知力度,贯彻全面解决纠纷原则。创新改革机制,开创家事审判新局面,借此巩固家事审判纠纷化解功能,强化家事审判权益保障功能。改革完善人身安全保护综合联动机制,加大送达与执行的力度,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的维护。通过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解决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查明难题。通过拓展家事审判情感治愈功能,将心理评估疏导纳入全过程,加强与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的合作关系,以司法关怀护航离婚当事人以及未成年子女成长。通过延伸家事审判社会辐射功能,建立从诉前联调、诉中调解到诉后回访、帮扶的全流程家事纠纷调解机制。

  通过一系列家事审判改革,两级法院收到显著成效。

  一是基本完成队伍专业化建设。市中院组建了专门的家事案件合议庭,区法院共组建3个专门家事审判庭、5个家事案件审判团队,配备32名专业法官、46名法官助理负责家事案件;两级法院共计配备常驻法院的专职调解员、国家二级或者一级心理咨询师10名,兼职家事调查员或者家事调解员400余名。

  二是调解率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

  三是家事特别程序的探索应用提上了日程。改造案件流程,建立全流程调解机制,并进行心理疏导、家庭治疗方面的工作;结案后再由社工、人民陪审员作进一步地跟踪、回访、帮扶。

  四是完善了家事案件多元化化解机制。

  五是硬件设施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全市法院建成了5个家事诉讼中心,功能齐全,同时拓展了家事诉讼与调解的场地,使当事人在诉讼中体会到特区司法的人文关怀。

  深圳中院副院长龙光伟表示,中院发布《深圳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旨在客观呈现深圳家事审判的总体概况,分析家事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映全市法院家事审判在服务社会稳定、建设美满家庭、和谐深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并借此传递家事裁判规则与理念,为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有更多的幸福感与获得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五大原则”应对家事案件

  4月14日发布的《深圳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中,用“四大主要特点”对近年来深圳家事案件呈现的特点进行了归纳。为了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为建设法治深圳、幸福深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深圳法院有针对性地依照“五大原则”审理家事案件,取得良好的成效。

  《白皮书》指出了近年来家事案件呈现出的四大主要特点:

  在离婚案件方面,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较高;30-40岁年龄段、婚姻存续时间7至15年的夫妻提出离婚的比例较高;90后“啃老”的比例高,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向父母、其他亲朋的借款,或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离婚后财产纠纷增多;主张离婚原因符合法定准许离婚情形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增多;离婚纠纷双方均要求房产所有权,关于房产性质的争议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成为审理重点。

  在抚养案件方面,双方均要求抚养权、有协议约定而请求增加抚养费以及不主动履行协议导致另一方诉至法院的案件增多。

  在继承案件方面,继承人身份涉外情形较多、部分案件难以查明所有继承人、难以送达,遗嘱形式瑕疵问题突出等特点。

  在人身保护令案件方面,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女性申请人占多数,申请理由中殴打行为占比高,与离婚纠纷案件的关联度高。

  基于上述情况,深圳法院提出了以下五方面案件审理原则,取得良好的裁判效果和社会效益:

  一是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成效凸显。

  二是身份关系处理与精神利益、子女利益保护并重。

  三是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纠纷以尊重协议时当事人意愿以及生效判决为基础。

  四是离婚纠纷依法处理财产,贯彻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原则,兼顾利益平衡;按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兼顾利益平衡原则。分割财产时依照照顾妇女与子女权益原则,酌情照顾女方。

  五是运用依职权调查以及律师调查令方式查明身份信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查遗嘱形式要件,妥善处理继承纠纷案件。 (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波)

(责编:陈育柱、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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