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发布《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全市危房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结合深圳实际,《规定》对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明确,一是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二是经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范围上,《规定》提出符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棚户区改造、基本生态线、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相关规定的危房,从其规定。考虑到早年批准的农村私房和两规、三规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等,是经由特殊政策处理的房产,并未执行规划审批的法定程序,现状建筑难以满足相关规划标准及设计规范要求,该类建筑不适用本规定。
在政策解读中,《规定》更加注重危房重建后人居环境品质的提升,在保证房产登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结合现行规划管理要求,可对危房重建进行优化设计。
《规定》明确,住宅类危房不得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登记面积,可以在延续原建筑风格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对建筑立面细节、材料等进行优化设计。建筑层高可以按照现行建筑设计标准适当调整。单元式住宅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执行。
针对除独立式住宅之外的危房重建项目,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增加的停车位归危房所在宗地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同时,要求独立式住宅应按原产权登记面积、原占地范围进行重建,不得增加建筑层数,不得增加架空、停车位等功能。
在危房重建的申报主体方面,《规定》明确,危房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可以依法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危房重建需征得本栋业主全体同意。
特别是在增加停车位、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涉及宗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改建的,公共设施类危房调整占地范围的,以及因优化整合改变原建筑用地位置涉及占用宗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情形,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经所在宗地内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据悉,2019年3月《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方面的管理工作。危房的重建包括拆除和建设两个环节,属于解危的措施。《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完善全市危房的安全管理体系。本《规定》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出危房重建规划批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将审批结果在深圳市电子证照系统中共享,供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部门查阅。(记者 苑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