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记者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及的中央设专项预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
《办法》提出的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较为突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连接内地与港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标志性或重大意义的其他领域项目。此外,对列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
在具体资金安排方面,《办法》明确提出,本专项资金通过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直接投资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
在资金申请方面,《办法》提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具备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及时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明确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并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经审核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长期规划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要求,在审核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请文件的基础上,确定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程序将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下达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办法》第十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记者 刘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