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曝光“抄袭” 却是商业诋毁
网络曝光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日前,深圳盐田法院公布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因使用网络故意曝光的方式维权,侵害了原告权益,法院判决被告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0年,李某在某网站发布一个视频,指某知名珠宝甲公司旗下一款戒指抄袭了他的设计。李某的个人独资乙公司微博账号也转发了该视频。该视频播放量超200万,网络出现了大量不利于甲公司的相关评论。
甲公司认为,李某及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李某和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并承担甲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8万元。
李某及乙公司辩称,其系正当维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和乙公司系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和转载视频,该行为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而非单独具体针对其认为的侵权人或相关合作方,其结果导致社会公众对某知名珠宝品牌展开不实的负面评价,二被告的维权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具有维权的善意和正当性。同时,在对“维权”视频进行转载时,乙公司未对李某行为的独立性进行声明,故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甲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适格主体问题,李某在该视频中虽未明确指出侵权的单位,但直指“某知名珠宝品牌”侵权。作为该品牌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甲公司理应是“维权”视频中被商业诋毁的特定对象。
根据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案涉戒指的设计特点,并非独有,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法院结合李某发布案涉视频的播放量、微博转载量等传播情况,判决李某及乙公司立即停止针对甲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二被告应在视频网站个人账号及微博账号首页,以置顶形式连续一个月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1元。该判决已生效。(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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