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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网络言行不可“任性”

2025年02月17日14:49 |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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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党员干部网络言行不可“任性”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党员干部小赵年轻气盛,在网上跟人斗气发帖对骂引发网民围观。同事看到后提醒他,要注意党员形象,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要注意影响。小赵却不以为意,他的同事提醒得对么?

  【“纪律君”如是说】

  个人当然有在网络上表达的自由,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由表达的前提是要遵守法律的底线。尤其是党员干部,在网上更要注意影响,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023年12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在原来的基础上,专门新增对网络不当言行的处分情形,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互联网时代,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因此,小赵作为党员干部,不仅不应该在网上跟人斗气对骂,还应当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带头维护好公序良俗。如果其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还将面临纪律处分。

  【相关案例】

  2017年3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镇中队负责人杨东升因其儿子就读的温州外国语学校校长更换问题,以“深蓝·本色”的微信名在学生家长群中发布“应该组织家长委员会,策划方案、募集资金、组织发动队伍封锁市教育局”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3月25日,区纪委给予杨东升党内警告处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免去其中队负责人职务,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延伸阅读】

  现代社会,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属性。相比于“线下”的行为,在网络空间实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门槛可能会更低、破坏力可能会更大。近年来,党员干部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党员干部在社会交往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常自省自警、修身律己,自觉树立良好作风,面对错误言论敢于“亮剑”,推动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记者 宁若鸿 通讯员 深纪宣

(责编:陈育柱、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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