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男子非法捕杀野蛇售卖获刑

被告人覃某、苏某明知其行为违法,却仍非法猎捕、收购、销售野蛇牟利。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人伤害的野蛇均为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刑罚,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共计51400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4月开始,覃某多次使用弹簧套、捕兽夹等捕猎工具在深圳山林里非法猎捕野蛇,同时非法收购、向他人销售野蛇牟利。苏某在得知覃某收购野蛇后,也多次使用蛇笼、蛇袋等捕猎工具在深圳和东莞的山林里非法猎捕野蛇。侦查机关在覃某住处查获5罐蛇酒,酒罐内共装有25个蛇头、25条蛇,其中有6条是向苏某购得;在苏某住处查获1罐蛇酒,其中装有7条蛇。经鉴别,在覃某处查获的25个蛇头均为舟山眼镜蛇,25条蛇中包含舟山眼镜蛇、金环蛇、银环蛇、马来环蛇、灰鼠蛇、白唇竹叶青蛇;在苏某处查获的7条蛇均为舟山眼镜蛇。
两被告人伤害的上述蛇类均列入国家林草局《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国家保护。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经核算,在覃某处查获的蛇类价值4.44万元,在苏某处查获的蛇类价值1.3万元,均达到法定入罪情节(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告人覃某销售野蛇共获利32322元,被告人苏某销售野蛇共获利3460元。因非法猎捕行为,覃某、苏某主动向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账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分别为42400元、9000元。
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两被告人在供述时均承认明知其行为违法,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两被告人均为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真诚悔罪,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苏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八个月;覃某、苏某分别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38400元、7000元,并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6000元(赔偿金已给付),且在深圳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判决已生效。(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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