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圳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中考管理辦法發布
深圳市教育局日前印發《深圳市非深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據《管理辦法》,具有深圳市初三學籍的隨遷子女(須為應屆生),可在深圳市參加中考,並根據條件報讀相應的高中階段學校。
同時符合下列5項條件的隨遷子女,可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劃線錄取,按照深圳市當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計劃所列戶籍類型報考相應的公辦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和中職類學校(含中職學校、技工學校,下同),也可參加民辦普通高中補錄或中職類學校注冊入學:
1.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深圳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2.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深圳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3.考生父親或母親持有深圳市有效居住証﹔
4.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深圳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且至少其中一個險種累計繳費滿3年(繳費年限計算截至考生參加中考當年的8月31日),社會保險補繳的年限不予計算﹔
5.考生在深圳市具有3年完整初中學籍。
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在深圳市參加中考的隨遷子女,僅限於參加深圳市民辦普通高中補錄或中職類學校注冊入學。
原文如下
深圳市非深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非深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以下簡稱“中考”)工作,根據國家和廣東省關於做好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相關要求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府〔2016〕58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人為本、保障民生、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原則,統籌考慮隨遷子女升學考試需求和我市人口、資源、環境和各項公共服務的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的准入條件,切實保障隨遷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權利。
第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隨遷子女參加中考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市、區(含新區,下同)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隨遷子女參加中考工作作為重要的民生實事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密切協作配合,完善保障措施,確保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工作順利實施。
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人數合理調配資源,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組織、市屬學校隨遷子女學籍審核、考試組織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區屬學校隨遷子女學籍審核,統籌協調做好本區(含轄區內市局直屬學校)初中學校的中考報名及考試實施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將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市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加強教育設施布局規劃,並在用地上提供保障。
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學校屬地,按政策做好符合規定條件的隨遷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相關經費保障工作。
市公安部門提供非深戶籍人員居住証信息。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醫保部門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社會保險信息。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依托城市大數據中心,歸集相關部門數據,為隨遷子女中考條件的網上核驗工作提供支撐。
市、區宣傳部門加強對隨遷子女參加中考政策的宣傳解讀,做好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具有我市初三學籍的隨遷子女(須為應屆生),可在我市參加中考,並根據條件報讀相應的高中階段學校:
(一)同時符合下列5項條件的隨遷子女,可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劃線錄取,按照我市當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計劃所列戶籍類型報考相應的公辦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和中職類學校(含中職學校、技工學校,下同),也可參加民辦普通高中補錄或中職類學校注冊入學:
1.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2.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3.考生父親或母親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証﹔
4.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我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且至少其中一個險種累計繳費滿3年(繳費年限計算截至考生參加中考當年的8月31日),社會保險補繳的年限不予計算﹔
5.考生在我市具有3年完整初中學籍。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在我市參加中考的隨遷子女,僅限於參加我市民辦普通高中補錄或中職類學校注冊入學。
第六條 報名材料實行聯合核驗。市公安部門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証信息,市人力資源保障、市醫保部門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險信息,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聯網驗核報考資料涉及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的技術支持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完善管理信息服務系統,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信息資源庫進行管理和應用。
第七條 各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初中學校隨遷子女中考報名材料的審核工作。各有關初中學校負責做好本校畢業生中考報名組織和網上報名把關工作。各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審核效率。
第八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取得中考報考資格的,一經發現並查實,將取消其中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已經取得高中學籍的,取消其學籍。高中學校不得招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學生,對高中學校違規招收的學生,招生部門不予辦理錄取手續,學籍管理部門不予承認學籍。
第九條 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將行政區域內隨遷子女參加中考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准,並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督導檢查。對工作中存在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嚴格執行政策、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進行嚴肅查處。
第十條 父親或母親為深圳戶籍,其非深戶籍子女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由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報名參加我市中考,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在我市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台胞及外籍人士,其非深戶籍子女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待遇的人員,其非深戶籍子女在我市報名參加中考,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動態評估辦法實施效果,並根據我市公共服務空間承載力,在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基礎上,合理調配資源,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及招生錄取等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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