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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賦予中醫專科護士部分處方權

2024年01月09日08:36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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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明起施行 賦予中醫專科護士部分處方權

  近日,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深圳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的《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1月10日起施行。《辦法》賦予中醫專科護士部分處方權,將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深圳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工作,健全中醫專科護士人才發展體系,促進中醫護理學科發展。

  《辦法》共六章,明確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專家委員會、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對中醫專科護士的遴選、培訓、考核、管理作出了明確的具體規定,為我市中醫專科護士的培訓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據該《辦法》,中醫專科護士,是指參加中醫專科護士專業培訓,經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証書的護士。中醫專科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在中醫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的目錄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單,以及中醫養生保健、中醫傳統功法、食療藥膳、中醫健康教育等非藥物處方(以下簡稱“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中醫專科護士開具本專科相關的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應當要求患者提供患有相關疾病的病歷資料,在醫師既有診斷的基礎上,結合護理評估以及中醫四診,再執行相關操作,並客觀、規范、完整書寫病歷。

  《辦法》中還規定,對存在三次以上不合理開單或超說明書用藥情況的中醫專科護士,醫療機構應當暫停授權其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及非藥物處方三個月至六個月﹔暫停授權期滿,中醫專科護士接受培訓基地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后,醫療機構可以恢復相應授權。(首席記者 羅莉瓊 通訊員 深衛信)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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