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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可以拒絕作証嗎?

2024年11月26日08:58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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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黨員干部可以拒絕作証嗎?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麼辦】

  最近,黨員小張單位的領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作為重要証人,專案組聯系他,想當面了解情況。小張有些為難,自己隻想與人為善,不想“得罪”人,更不願意“卷入”別人的案件,能編個理由拒絕作証麼?

  【“紀律君”如是說】

  紀律審查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是維護黨的紀律權威性的重要舉措。案件往往會涉及多個証人,他們雖不是案件當事人,但因為知道案情,對於案件查辦至關重要。作為証人的黨員,在組織向其了解有關情況時,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認真履行作証義務。對此,黨章黨規黨紀都有明確規定。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員必須履行“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的義務。《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明確要求,“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老實,如實向黨反映和報告情況。”2023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第八十條規定,“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証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証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除了黨組織和黨員,其他單位和個人隻要知道案件相關情況,也依法依規負有作証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証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証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與此同時,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認真遵守紀法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切實保障証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對於小張而言,作証既是紀律要求和法律責任,也是懲治腐敗分子的道德責任。如果明知案件情況,卻拒絕作証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就違反了組織紀律,要受到相應的處理處分。因此,編個理由蒙混過關的想法萬萬要不得,消除對作証的誤解,如實作証才是正解。

  【相關案例】

  2021年12月,河南省鄧州市紀委監委在對黨員干部張某某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問題審查調查過程中,要求涉案相關証人、該市龍堰鄉政府原綜合執法中隊工作人員武勝曉履行証人義務、配合審查調查。武勝曉身為黨員干部,為逃避作証義務,未履行請假手續長期不到崗,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經多次聯系不回復、不見面,搞“人間蒸發”,影響審查調查工作順利推進。最終,武勝曉被龍堰鄉政府辭退並接受鄧州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

  【延伸閱讀】

  審查調查,是紀檢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手段。在審查調查中,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政治審查基本屬性,嚴謹規范穩慎開展工作,依紀依法保障証人的合法權益,証人作証不必有后顧之憂。個別黨員自認為不想得罪人、不想“卷入”案件,拒不履行作証義務,不僅會因為包庇而損害公共利益,最終也會使自己身陷囹圄。因此,這種小聰明耍不得,以誠心和真心向組織“交實底”、說實情,把對黨忠誠老實落實到實際行動中才是正道。(記者 寧若鴻 通訊員 肖桂祿)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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