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310條河流條條有河長

《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獲通過,並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廣東河湖長制工作由此全面邁入法治化新階段。
全面推行河長制,是我國水治理體制和生態環境制度的重大創新。廣東省於2017年和2018年先后出台相關文件,推動河湖長制全面落實。深圳是較早推行河長制試點的城市之一,目前已設立市、區、街道、社區四級河長湖長組織體系,310條河流條條有河長,在“河有人管、責有人擔”的機制下,水環境實現根本性轉好。深圳還有10多萬名 “河小二”、民間河長、志願者河長加入護水巡河隊伍,構建起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全民治水新格局。
《條例》把廣東省河湖長制工作中成熟的經驗、做法、機制上升為法規,聚焦河長湖長主體責任,精准劃定各級河長湖長“責任田”。明確規定,廣東建立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河湖長體系以及河湖長動態調整機制,河湖分級分段設立省、市、縣、鎮級河長湖長,村級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河長湖長。在省級層面,本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流域分別設立省級河長,潼湖流域設立省級湖長,由東江流域省級河長兼任。
《條例》還明確了各級河湖長制的工作職責,並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河長湖長名單及其責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選聘熱心河湖保護工作的個人擔任民間河長湖長,並明確為參與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的志願服務者、民間河長湖長、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廣東省地處南方豐水地區,自然條件得天獨厚,人水關系密切。《條例》統籌保護和發展,提升河湖“含金量”。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支持引導水上運動、水文旅文創、濱水休閑康養、優質水利用、節水降碳、水利科技等綠色水經濟新業態發展,增加優質綠色水生態產品供給。同時要求優化水經濟項目審批程序,強化資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綠色水經濟發展。各地還可以依托河湖長制,統籌水利風景資源,挖掘文化內涵,科學規劃建設水利風景區,探索“水利風景區+水經濟”發展模式。(記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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