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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生育獎勵假 索賠津貼獲支持

2025年09月15日11:37 |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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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休生育獎勵假 索賠津貼獲支持

  員工休完產假想繼續休生育獎勵假被公司拒絕。按照法規,其未休生育獎勵假的工資還能要回嗎?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有關產假待遇爭議案件的判決結果。

  本案中,付某於2020年5月入職A公司。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24日,付某因生育休產假98天。其間,她多次向A公司詢問是否可以續休80天生育獎勵假,A公司回復,“我們沒有生育獎勵假制度,按國家標准隻休98天”“想繼續休息只能請事假”。

  無奈之下,付某於法定產假結束后的第15天,即2022年2月9日返回A公司上班。2022年10月,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付某認為A公司未保障其享有生育獎勵假權益,訴至南山區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2月9日至4月14日期間的未休生育獎勵假工資。A公司辯稱,付某是自願返崗上班,應視為放棄生育獎勵假,A公司已支付其正常出勤工資,無需額外支付產假工資。

  南山法院審理認為,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在休產假期間多次與A公司溝通生育獎勵假事宜,A公司明確以“無制度”“僅按國標執行”為由拒絕,還表示想繼續休息只能請事假。可見,付某復工並非自願放棄生育獎勵假,而是因A公司拒絕批准生育獎勵假所致。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女職工生育不僅享有98天法定產假,還依法享有地方法規規定的延長產假。例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獎勵假。

  承辦法官表示,獎勵假工資應當由企業按照員工正常工資標准發放,與是否實際出勤無關,不影響員工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等。用人單位不得以“A公司制度未規定”“員工自願復工”等理由拒絕支付獎勵假工資。

  最終,法院判令A公司向付某支付2022年2月至4月期間的獎勵假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所獲得的工資實質為生育津貼,屬於社會保障制度下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職工符合領取生育津貼的條件時,產假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深圳特區報 記者 吳梓欣

(責編:李語、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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