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国立法最多 七成属先行先试

2020年08月28日10:14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200多项法规铺就深圳繁荣发展路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生日当天,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变通上位法,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

  包括这项法规在内,这次常委会会议一共表决通过了7项主要法规,实现了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彰显了深圳立法的特色——由人大主导,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为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扮演“开路先锋”的角色,也为全国输送新鲜立法经验。

  作为同时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城市,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200多项,成为我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这些法规,就如同一块块基石,铺就了当前深圳繁荣发展之路,也承载着深圳的未来。

  从发文行令到依法治市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适应市场经济和与国际接轨的探索中,深圳最早遇到了无法可依的问题。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如火如荼,但是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只是靠政府的“红头文件”管理,法律效力不足,政策可信度不高,投资者对权益保障心存疑虑。特区决策者和建设者急盼立法权,以建立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1992年7月1日,这是特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这被许多媒体形容为“石破天惊”的授权,成为深圳改革开放事业成功的关键。28年来,深圳手握立法“尚方宝剑”,在“试验田”里披荆斩棘,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创造了无数立法“第一”。

  这其中,《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是我国第一批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的实施,使深圳在内地率先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物业管理”这一全新的概念;《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管理条例》是中国内地第一部无偿献血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率先立法保障英雄“流血不流泪”……

  据统计,自1992年以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496项,其中制定法规241项,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体制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框架。这些法规,七成以上属先行先试和创新变通类法规,填补了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不仅有力为深圳依法治市提供了坚强保障,有力促进了深圳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也为全国立法输送了“深圳样本”。

  从“先改革后立法”到“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

  作为全国创业密度最高的城市,近年来,深圳商事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成长。相比开办企业越来越便利,“注销难”“注销慢”成为“顽疾”。几天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创设性地提出治疗该“顽疾”的“药方”——建立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受到各方关注。有媒体评论,此次修法为深圳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了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说: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回望深圳过去20多年的立法历史,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由过去的“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到今天的用立法引领改革,让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同频共振。

  作为最早的经济特区,深圳在改革之初由于法治不完善,很多改革都是先破后立,用立法将实践经验、改革成果巩固下来。这样的改革释放了活力,但也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当改革进入深水区,立法不能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事后总结和局部反映,而是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和全面推进,也就是要积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从破除股权僵化到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出台一系列全新规定,引领股份合作公司改变僵化的治理模式,加快向现代企业转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条例》的通过,赋予前海这片“特区中的特区”更多创新探索的权利,使前海在下一个十年改革开放再出发更加“于法有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东山再起,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的一次次探索,保障了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中进行,助推了深圳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经济立法为主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伴随着特区发展脚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深圳立法的理念、思路、重心和方式方法不断发生变化。

  在取得特区立法权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经济立法成为特区立法的“大头”。这些法规规范了市场主体,健全了市场要素,孕育并催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深圳发展的强力引擎。

  社会发展的步伐行进到哪里,立法就要跟进到哪里。近年来,在经济立法继续“奏强音”的同时,深圳将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市人大常委会近两年的立法为例,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占到50%以上,涉及城市管理、医疗卫生、社区建设、劳动就业等方方面面。

  “垃圾围城”的难题怎么破?《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引导着深圳市民改变丢垃圾的习惯,从源头减量分类;近年来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揪心,在《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授权下,深圳市建立了一套高于“国标”和“省标”的食品安全的“深圳标准”;愈来愈多的矛盾纠纷因小区物业管理暴发,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大胆创新,让业主将“钱袋子”掌握在自己手中,真正拥有主动权、实现当家作主;《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针对防控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不仅如此,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痛点”,特区立法工作如影随形,为电梯使用立法,为养老服务立法,为禁食野生动物立法,为健康立法……真正体现了“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可依

  养老服务人才短缺的困局怎么破?深圳寸土寸金,养老机构用地怎么保障?近日,在龙城街道人大代表之家,《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立法“大家议”活动在这里举行,围绕上述问题,市人大代表、社区居民和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展开热烈探讨。除了“面对面”交流,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第三方机构,针对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在网络展开问卷调查,为该条例提交审议做好准备。

  一部法律若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必须先听取群众的意见。今天,这样的“开门立法”已成为人大立法的“规定动作”,而民意已经成为人大立法的重要考量。

  如果说,在取得特区立法权之初,特区立法注重的是扩大数量解决“有法可依”,那么今天则更加关注提高质量实现“良法可依”。深圳立法步入“精细化”时代。近年来,深圳全市12个企业立法联系点和240多个社区立法联系点陆续挂牌,老百姓拥有更多的立法话语权,开门立法之“门”开得更大。

  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支持深圳根据授权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变通规定,赋予特区立法巨大探索空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指出,这为新时期特区立法指明了方向,注入强大动力。人大作为立法机关,要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通过特区立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突破改革发展瓶颈,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保驾护航。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完成新制定和修改法规20多件,立足创新变通、体现先行示范是这些法规的显著特点。根据改革需要,市人大常委会还梳理出一批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国务院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的法规目录清单,并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就重大改革事项进行专项立法。这意味着,今后深圳这片立法的“试验田”将为全国创造更多的经验。

  这是特区的使命,也是送给深圳经济特区40周年最好的礼物。(记者 李舒瑜)

(责编:刘淞菱、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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