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8月31日正式全文公开,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对提升深圳仲裁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设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2012年,深国仲作为深圳市第一批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成为全球第一个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机制的仲裁机构。此次立法,将深国仲30多年来的改革成果法定化,并进一步完善机构治理模式。
商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解决商事争议,独立、公正是其生命线。为避免行政干预,防止“自我牟利”,条例要求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统一的法人治理机制。同时,推进理事会和仲裁员与国际接轨,要求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互联网仲裁、智慧仲裁是仲裁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为增强信息技术在仲裁工作中的应用,扩大深圳国际仲裁服务的广度和影响力,更好地服务境内外当事人,条例规定“仲裁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上述创新性规定,为仲裁院开展信息化探索、加大互联网技术应用力度提供法制保障。(记者 李舒瑜)